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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认为侵权商标的注册必须移除

在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威戈有限公司(Wenger SA)诉才威集团国际有限公司(Travelway Group International Ltd.)一案(案号2019 FC 1104))的判决中,联邦法院下令撤销才威的注册商标。在先前判决里,联邦上诉法院认定才威的注册对威戈的注册构成侵权,但仍然将双方的商标保留在注册簿上。本次判决则表明,注册商标之间的混淆性一旦经认定,在后使用的商标注册可应请求而撤销。

威戈有限公司是家瑞士公司,在行李产品上有多件带边框的十字图形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于2007至2012年间,但早在2003年就已使用于威戈的产品上。

2008年,才威和瑞士一家公司合作设计了一系列行李产品,并在2019年成功注册十字图形中间含字母S的两个商标,对此威戈未提出异议。到了2012年,才威修改了它的十字图形商标,十字图形中间包含的字母S经重新设计后尺寸变得非常小。这一修改使得才威商标和威戈商标近似度很高,促使威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法院宣布才威构成商标侵权、仿冒并要求撤销才威的商标注册。

一审时,联邦法院驳回了威戈的请求(案号 2016 FC 347)。法院认为才威注册商标本身与威戈的注册商标并不近似,不可能造成混淆。至于修改后的商标,法院承认它们与威戈的注册商标更近似,但还是认为不可能导致混淆,并指出其他商业者也使用过相似的十字图形商标。威戈提起上诉,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案号2017 FCA 215)。上诉法院认定,才威修改后的商标与威戈商标可能造成混淆。威戈因此获得一些法律救济,包括才威不得在行李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永久禁令。但是上诉法院没有下令撤销才威的注册,而是将这个问题发回给联邦法院考量。

案件回到联邦法院后,法官认为才威的注册商标必须移除,但并未宣告其自始无效。基于此,法官没有判决威戈应获得金钱赔偿,此举的根据是加拿大长久以来确立的司法原则——商标注册是对仿冒行为指控的“绝对有效辩护”。

Last modified on Thursday, 30 April 20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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