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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 七旬老翁获刑一年十个月

七旬老翁销售假冒商品被抓,幸好购买单位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近日,南昌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20191月份,年过七旬的李某向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某发电分公司销售了一批SKF轴承,销售金额为48685元。后该发电分公司发现上述轴承与SKF轴承标准不符,非SKF工厂生产,遂未付款给李某。

 

随即,被害单位对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处理。20195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假冒“SKF”轴承进行检查,查获印有“SKF”商标的轴承共计1476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SKF轴承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的假冒“SKF”轴承的价格为488970元。

 

案发后,被害单位与李某就本案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537655元(其中已销售货值金额48685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88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赔偿、谅解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Last modified on Monday, 23 December 201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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