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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19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

  请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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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成为首批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青岛、深圳等城市列入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试点时间自2016年8月起,为期3年。
    此次试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对国家创新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创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元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部署。
    青岛市将以建设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拓展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全面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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