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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有道”前景堪忧

日前,青岛易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易天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一审审结。易天公司“融资有道”商标被认定缺乏商标显著性,其诉讼请求被一审驳回。
  据悉,2010年4月,易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198930号“融资有道”商标,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42类计算机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易天公司是一家贷款融资专业服务提供商。该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融资有道”商标在山东省青岛市已经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力,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应有显著性,为此易天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后未支持其复审理由。
易天公司不服该复审决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易天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于2010年开始使用,具有独创性。经过易天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具有了较强的显著特征,并且多件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对于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融资有道”商标属于普通广告用语,不具备相关公众区分系指代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悉,易天公司已就一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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