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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年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3万件 九成靠调解完成

2017中国知识产权横琴论坛29日在珠海举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当天接受采访时透露,中国每年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3万件,其中九成靠调解完成。

 

本次论坛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联合主办。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与金融创新”为主题,旨在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

 

“中国法院每年收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多达13万件,据我研究,这类知识产权案件的90%都是都是通过对当事双方调解来解决。”陈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争议解决的目的是为了快速、有效率实现知识产权产品的价值,而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

 

陈宏兵认为,珠海横琴有自贸区先行先试制度创新优势,有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希望能成为中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重要的战略支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局初步形成了“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近五年来全国专利质押融资总额达到205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3%。

 

珠海市市长李泽中在出席论坛时指出,珠海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势头良好,2016年全市专利申请量突破1.8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速位列珠三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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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IPO前夕涉商标纠纷 被勇蒂广告传媒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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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6月13日晚间,我乐家居发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辽 01 民初 354 号)以及《民事起诉书》和《传票》等文件。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公司,该诉讼拟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开庭审理。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勇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沈阳市浑南区尚乐橱柜经销处(我乐家居沈阳市经销商)

  被告二:谢小军(我乐家居沈阳市经销商负责人)

  被告三:南京我乐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定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四: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乐家居”)

  原告勇蒂广告传媒在起诉书中称,原告系“我乐”注册商标权人,于 2013年 12 月 7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金属处理; 木器制作; 木材砍伐和加工; 纺织品精加工; 烧制陶器; 服装制作; 皮革加工; 净化有害材料; 空气净化(第 40 类)。原告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乐定制在销售定制产品时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我乐”商标,造成了对原告“我乐”注册商标的混淆,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认为公司沈阳市经销商及其负责人未对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提供标有 “我乐”商标定制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已向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已向公司沈阳市经销商及其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原告勇蒂广告传媒诉求:1、停止在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2、立即销毁生产、服务场所中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标;3、立即停止播放或投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广告;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华商晨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为准);6、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乐家居表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同时报告期内我乐家居对沈阳市经销商销售金额分别为 371.64 万元、391.87 万元和 579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不足 1%,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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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因“贡茶”一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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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样样好公司与贡茶公司之间因“贡茶”一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主张。该案判断的依据在于“贡茶”作为通用名称并无显著性,而且贡茶公司推出的相关广告语也没有与其他相似品牌混淆,因此,贡茶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俩“贡茶”之争有待厘清

 

  近期,同位于广东省且均主营“贡茶”的两家饮品企业之间发生了一场不正当竞争纠纷。

 

  日前,针对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样样好公司)诉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贡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主张。

 

  纷争溯源

 

  据了解,样样好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咨询、奶茶制售、冷热饮品制售。该公司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注册有第8529453号“漾漾好贡茶GONGCHA”商标。

 

  样样好公司诉称,“贡茶”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贡茶”文字印章图案及拼音是其商品的特有装潢,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贡茶公司不仅假冒其特有名称及装潢,而且使用“喝,就喝正宗的御可贡茶”虚假用语冒充正宗,对其构成诋毁,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贡茶公司使用与其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及装潢,使消费者易误认为贡茶公司是样样好公司的自营或特许经营加盟店,或者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关联。贡茶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仅使其无法开展自营或扩展加盟业务,同时不同的产品体验、服务质量也损害了样样好公司的品牌声誉,对样样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据此,样样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贡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余元。

 

  据了解,贡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冷热饮品制售、餐饮管理等服务。该公司在第30类茶类饮料等商品上拥有“贡茶及图”“御可”“御可贡茶”等商标,在第35类特许经营管理等服务上注册有“御可贡茶”商标。

 

  贡茶公司辩称,样样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店面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贡茶公司的店面装潢和样样好公司的店面装潢在整体上也不构成相似,两者的店面除均使用了相似的“贡茶”+“GONGCHA”元素外,其他元素均不相同,因此整体装潢并不相似,二者使用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品牌,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贡茶”+“GONGCHA”通用名称的使用,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由贡茶公司推出的广告语“喝,就喝正宗的御可贡茶”,意在提醒消费者认准“御可贡茶”标识,而不要与其他相似品牌混淆,避免误认,该宣传语并未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有果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贡茶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经营者麦某签订《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贡茶公司授权麦某经营“御可贡茶”品牌,并向麦某提供统一的店面装潢、材料及包装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样样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客观上已达到了相关公众所广为熟知的程度,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贡茶”一词自古有之,是指我国古代专门进贡帝王将相享用的茶叶,属于通用名称,将“贡茶”作为图案的共同要素,并无显著性。据此,样样好公司指控贡茶公司使用的“贡茶”图形标识不予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贡茶公司在其店面装潢、餐单及宣传单上使用的是“御可”+“贡茶”+“GONGCHA”图形,且“御可”与“贡茶”图形比例近似,样样好公司在其店面上使用的“贡茶”图形亦是结合“漾漾好”或者“溢香杯”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贡茶公司在其店面装潢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贡茶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贡茶公司使用的广告语中“正宗”一词作为形容词使用在其提供的产品“御可贡茶”上,主要用于形容“御可贡茶”,指向明确,相关公众根据涉案广告语选择购买贡茶这一类产品时能够明确指向“御可贡茶”相关产品,不足以使一定比例的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问题。因此,贡茶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样样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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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将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晨报讯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今年1月,江苏省广电总台公开发表提请再审的声明。昨日,记者获悉,《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再审经听证后获准,广东省高院已下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此案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收视率极高的王牌栏目,在海外也是声名远扬。2013年2月,温州一位叫金阿欢的小伙子起诉《非诚勿扰》商标侵权。金阿欢诉称,他早在2009年2月16日就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在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于2010年1月开播。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侵权。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阿欢胜诉,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节目名称。二审判决后,金阿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非诚勿扰》节目改名。在此情况下,《非诚勿扰》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

 

二审判决后,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对此案发表观点。汪旭东认为,就该案而言,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深圳中院的审判“非常的草率”。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尽管和名称一样,也具有区别性特征,但两者的区别性内容和含义却是不同的。从社会公众的认识角度而言,也基本没有把商品名称当作商标的。

今年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进入再审程序。

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7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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