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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可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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