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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2017年1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召开商标代理工作座谈会,并对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办法》征求了意见~

 

触碰哪些黄线会被停止受理业务?

 恶意抢注;伪造法律文件;捏造事实欺骗委托人;......

 

被停止受理业务的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恢复代理资格?这个问题需要等《办法》正式文本确定。

 

但可以期待的是,商标代理环境必将更加规范有序!

 

不是备案以后就万事大吉了,万一被停止受理业务了呢!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6635家。

 

商标代理机构是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后,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资质良莠不齐,恶意抢注、伪造法律文件、捏造事实欺骗委托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针对上述情况,商标局采取了专项整治、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等有力措施,大力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加强商标代理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办法》并在此次座谈会上征求意见。

 

与会代表认为,两个办法的制定很重要,有助于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商标品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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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姓名未经许可不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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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姓名未经许可不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评析保罗·麦卡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邵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本案要旨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应当是指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

 

  案情

 

  保罗·麦卡尼(Paul McCartney,又译为保罗·麦卡特尼)为英国“披头士(甲壳虫)”乐队的核心成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60岁的昔日摇滚巨星以一曲《Hey Jude》令全世界动容。

 

  邵某于2003年2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469035号“PUALMCCARTNEY保罗麦卡尼”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手套(服装)。保罗·麦卡尼于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9年5月6日,商标局作出第5916号裁定,认为保罗·麦卡尼称邵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证据不足,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保罗·麦卡尼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1年8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7849号裁定。该裁定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中所指“在先权利”包括保罗·麦卡尼所主张的姓名权。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中国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被异议商标虽与保罗·麦卡尼姓名构成近似,但保罗·麦卡尼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邵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对他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保罗·麦卡尼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保罗·麦卡尼不服第17849号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部分媒体及网站有关保罗·麦卡尼的报道、歌手翻唱其歌曲的情况等证据。二审审理期间,保罗·麦卡尼向法院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包含79篇期刊原文、44篇报纸原文打印件,均为涉及保罗·麦卡尼的文章,发表时间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17849号裁定。保罗·麦卡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第17849号裁定;三、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评析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应当是指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具有关联,给其姓名权造成损害。任何公民的姓名权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鉴于公民的姓名未必具有唯一性,即可能存在重名的情形,为了能够判断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姓名权构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外国人在主张姓名权时,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被我国公众所知晓。

 

  保罗·麦卡尼为英国公民,英文姓名为PaulMcCartney,在国内一般译为“保罗·麦卡尼”或者“保罗·麦卡特尼”。被异议商标为“PUALMCCARTNEY保罗麦卡尼”,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姓名略有差异,但是该差异极为微小,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符号与上诉人姓名基本相同。

 

  关于保罗·麦卡尼在我国的知名度,其在复审程序及诉讼程序中提交了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出版的大量在中国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报纸等有关保罗·麦卡尼的报道,这些期刊、报纸涉及音乐、文化、文学、健康、生活、新闻、影视、科技等诸多领域,可以看出,“保罗·麦卡尼”与“披头士”乐队、“约翰·列侬”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符号,为世人所津津乐道,当然也包括中国公众,可以证明“保罗·麦卡尼”的名字在中国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保罗·麦卡尼于中国得到广泛宣传的情形下,完全有可能了解到其具有的知名度,而未经保罗·麦卡尼许可,将与保罗·麦卡尼的英文姓名及中文译名基本相同的文字组合起来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使一般公众看到商标后与保罗·麦卡尼本人联系起来,误认为经过了保罗·麦卡尼的许可,不当利用了其享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恶意,构成对保罗·麦卡尼姓名权的损害,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故不应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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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剪标”的行为概述

当人们在商场或者超市购物时,经常可以看到某个服装品牌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有时会被告知促销服装是“剪标”商品,即服装上的商标被剪掉了。那么,销售者为什么要剪掉商品的商标呢?
  据了解,服装商品“剪标”包括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是品牌商(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经销商主动所为。原因是为了处理过季产品,其服饰的面料、手工、质地和真正的品牌服饰没有任何区别,只是款式不新。品牌商为了保证当季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受过季产品的影响,一般会把过季产品上的商标完全去除,所以这种类型的剪标表现的较为彻底:要么是剪个月牙形,把商标上的图文完全去除;要么就是把商标全部剪除,只剩下两道商标缝线依稀可见。
  第二种是为品牌商代工生产的制造商,往往会超出品牌商的生产指令多生产一些衣服,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会有部分商品因为瑕疵而不符合品牌商要求,从而成为被淘汰的“尾单”,而这些尾单,并不影响一般的穿着,因此制造商并不会按照约定销毁,而会推向市场。为了避免与品牌商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代工商也会把商标剪掉,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要么只剪掉部分商标,但仍然可以让消费者辨认出商标;要么将商标彻底剪除,但却在促销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告知、提示消费者这是某某品牌的剪标服装。
  第三种则是不法商贩销售假冒品牌服装,为了混淆视听,往往会伪称服装商品系某某品牌的“尾货”剪标处理,这种剪标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不痛不痒打个小圆洞、剪个小三角,但是仍然可以让消费者辨认出品牌。
  在这三种行为中,第一种属于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经销商对商品商标的主动处理,一般而言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并且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纠纷。第三种行为则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行为,如何评价代工贴牌的制造商“超单生产”的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而生产贴附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并擅自将其推入流通领域。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授权人的商标权,构成侵权。因此,授权人有权选择援引合同法或者商标法,在违约损害或者侵权损害两者之间择一要求被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生产商品构成违约不难理解,但是如何理解其构成商标侵权呢?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生产品牌服装并擅自销售的行为,似乎在外观上与纯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所区别,例如,某制造商为某商标权人贴牌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生产700件,但制造商实际生产了800件,对于超出范围的100件,虽然在商标使用上具有未经授权的权利瑕疵,但其质量、原料、工艺、实际生厂商,都与其他700件并无区别。那么,这种行为为什么会侵害商标权呢?这就要从商标权的本质进行分析。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品牌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换言之,商标是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品牌商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商标权的效能要得到实现,需要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但是这种结合的行为只能专属于商标权利人,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而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行为,在超出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上所生产的商品上将产品与商标进行了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商品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盗用和搭乘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攫取了本应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此外,这种商品流入市场后,还会挤占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其市场需求的减少。除了损害商标的来源指示功能,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的商标的为,很可能使得这部分商品的生产脱离了品牌商的监管和质量控制,使得其质量不再稳定,同时也因为不是真正的正牌商品,很可能会在维修服务和后期保障方面被商标权人拒绝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反过来降低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其市场评价不断降低。综上所述,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商标许可人的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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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ji收购“emojiville”商标

emoji company GmbH日前宣布,该公司已经收购了SABAN BRANDS的商标“emojiville”,包括所有相关资产和和域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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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ji company是注册商标“emoji®”的所有者,并且在全球范围内拥有450多个商标,该公司如今与全球著名的授权合作伙伴建立了230多项合作关系,现在主要关注开展营销、促销和忠诚度计划,与此同时众多全球公司都在为其电视广告和普遍广告宣传活动使用emoji company的图符和字符集。

 

就在一周前,emoji company还宣布与索尼影视动画公司(Sony Pictures Animation,简称“SPA”)签署了授权协议,该协议与SPA的全球营销计划使用“emoji”一词有关,SPA会在其将于2017年8月11日上映的喜剧电影《The Emoji Movie》(Emoji表情大电影)中使用“emoji”。

 

emoji company首席执行官Marco Huesges表示:“此次收购‘emojiville’商标是我们迈出的合乎逻辑的一步,我们可以借此加强和扩展我们的全球品牌战略。”他补充说:“我们正在根据我们不同的商标和IP(知识财产),积极开发新的品牌概念,以适应不同目标受众的需求,并利用全新和强有力的市场营销概念来为我们的全球合作伙伴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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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据甘肃省工商局披露,甘肃省政府召开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工商局起草的《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意见》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意见》阐述说明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快发展特色农产品商标品牌、加快制造业商标品牌培育、大力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商标品牌、大力发展特色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商标品牌、加快实施商标品牌国际化工程、扶持发展产业集群和区域商标品牌、切实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加快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加强商标品牌的管理和应用等九项主要任务。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扶持、加强资金投入、加强考核激励和加强宣传推介等五个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

 

  据悉,“十二五”期间,甘肃通过大力实施商标兴省战略,商标注册保持了15.5%的年增长率,有效注册商标数达到34442件,驰名商标65件、省著名商标967件、地理标志商标57件,提前两年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6年全年新增有效注册商标7580件,总数达41430件;新增驰名商标6件,总数达71件;新认定著名商标140件,总数达1077件;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件,总数达62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11件,总数达21件,商标品牌建设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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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孤星公司历时六年赢得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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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公司在华打掉“LONELY PLANET”商标

世界知名独立旅行信息提供商美国孤星发行有限公司(下称孤星公司)出版的“Lonely Planet旅行指南系列”图书畅销全球。然而,孤星公司却因为一件“LONELY PLANET 及图”商标,与中国一家主营旅行装备产品的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商标权属纠纷。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337705号“LONELY PLANET 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旅行包、公文包等商品上,损害了孤星公司对“LONELY PLANET”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考虑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华美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背包、旅行包、公文包等商品上。2010年1月13日,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内,孤星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 年1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孤星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孤星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2年3月1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1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孤星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孤星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孤星公司的商号在《旅行指南》图书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用大衣箱、爬山用手提袋、野营手提袋、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旅行用衣袋商品与旅行密切相关。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孤星公司或与孤星公司具有关联性,从而损害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与旅行关联性不强,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未损害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孤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予以核准注册的认定,依法对该部分认定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在判断商号权益的保护范围时,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的在先商号权益,由于其承载的商誉价值以及影响力已经超出其直接经营产品或服务的相应范围,延及相邻或关联产业,考虑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时,易与他人在先商号直接产生联系的,可以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商号权益。

该案中,孤星公司提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孤星公司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号“LONELY PLANET”在《旅行指南》等图书上以及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与其指定使用的旅行用大衣箱、爬山用手提袋、野营手提袋、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旅行用衣袋商品均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与旅行关系密切。在孤星公司的商号“LONELY PLANET”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美公司在与旅行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上的诉争商标时,易认为诉争商标与以“LONELY PLANET”为商号的企业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孤星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公文包商品上亦损害了孤星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不应核准注册。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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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钱宝”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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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付宝公司)为其理财产品“零钱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即驳回“零钱宝”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3277954号“零钱宝”商标,由易付宝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金融票据交换、金融管理等服务上。2014年10月11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第12865491号“Q 零钱通宝 LINGQIANTONG”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23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易付宝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易付宝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苏宁官网零钱宝使用截图、零钱宝使用图片、易付宝使用手册图片、零钱宝活动券图片、零钱宝宣传海报、堆码、红包、卡片及实物图片、零钱宝市场推广进度表、零钱宝推广视频旁白、零钱宝终端布展,用以证明“零钱宝”于2014年1月推出的支付服务,申请商标与主标一并使用,经过易付宝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与易付宝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易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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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声音商标,这些内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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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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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商标申请量保持增长 市场环境平稳有序发展

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举办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2016年,全国市场主体保持旺盛增长势头,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超过8000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4.51万户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效果显著,市场环境平稳有序发展。

 

商标注册搜索

     

据悉,2016年,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扎实推进,社会舆论对改革成效给予高度肯定,网络满意度达93.14%,网上申请、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增设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等成为亮点。全年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同比增长28.4%,增速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其中,网上申请显著增加,共300.1万件,占申请总量的81.3%,所占比重较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至2016年底,商标有效注册量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比2015年底的1335件增长6.5%。商标质押登记总量快速增长,2016年办理质权登记申请1410起,同比增长20%,帮助企业融资649.9亿元,同比增长90%。

 

商标评审搜索

      

       随着商标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商标评审案件申请量持续迅猛增长。2016年收到各类评审案件申请15.6万件,平均每月1.3万件,同比增长32.8%。其中,收到驳回复审申请13.1万件,增长31.3%,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申请2.6万件,增长40.9%。

 

商标侵权搜索

      

        此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突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4万件,占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6.6%,从近年的变化趋势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比重持续上升。

      根据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网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侵犯知识产权、企业垄断行为、不合理壁垒、假冒伪劣、违法补贴、恶意抢注商标等。

表 近两年网民关注的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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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农业商标达到1.7万个

1月13日,山东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会议在青岛日报社阳光大厅举行。会议梳理了青岛市农业品牌建设的非凡成就,细致部署了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产品品牌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点和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切入点抓紧抓好,进一步把农业调高调优,满足消费者对名特优、中高端农产品的需求;会议还表彰了“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品牌”评选活动评选出的11个“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30个“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产品品牌”。
  会议指出,近年来,青岛市通过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市各级农业、海洋渔业、畜牧部门培育出了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目前,全市农业商标达到1.7万个,著名农业品牌166个、中国驰名商标10个、国家级名牌13个,“三品一标”农产品887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数量位居副省级城市首位。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要严格质量控制,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全产业链的严格质量标准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要设计推出青岛农产品整体公共形象标识,逐步构建起青岛农产品整体公共形象、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相互支撑的农产品品牌体系。要建立农产品品牌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农产品品牌和“三品一标”农产品实行动态监管,凡是出现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摘牌退出。
  会上,对由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联合举办的“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品牌”评选活动进行了总结。这项评选活动家喻户晓,共吸引了200多万市民参与,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共享、共建农业品牌的良好氛围。会议对评选出的11个“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30个“岛城市民最喜爱的农产品产品品牌”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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