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两人因假冒“喜之郎”果冻注册商标获刑
本报4月6日讯(通讯员 邓梦曦 记者 张斌)4月3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对被告人潘建为、胡尚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潘建为、胡尚峰系宁乡县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潘建为、胡尚峰购买一套生产果冻的机器,租用该县双凫铺镇一村小礼堂作为生产车间, 利用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假冒“喜之郎”商标的果冻封口、包装、生产技术及相关原材料,生产加工假冒“喜之郎”果冻,交由宋某销售,宋某支付每件6元的 加工费。从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潘建为、胡尚峰共生产加工假冒“喜之郎”25g果冻10059件,其中54件因被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 获而未销售,其余全部交由宋某予以销售。潘建为、胡尚峰从中非法获利500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建为、胡尚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