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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治理。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打建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针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

  统筹协作。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由区域内、单个环节监管向跨区域、跨部门和全链条监管转变。

  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更加规范,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

  (四)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关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必要时要共同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提高执法效能。

  (六)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针对侵权假冒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加强交界区域基层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结合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等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区域合作,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

  (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 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

  (八)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加强政企协作,用好用活数据信息资源,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九)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和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

  四、 推动完善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

  (十)加快法规和标准制修订。推动制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推动修订完善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定罪量刑标准,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制定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订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标准。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

  (十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五、 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

  (十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的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坚持堵疏结合、打扶并举,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深入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产品及检查信息,培育“重质量、守承诺”企业,促进“中国制造”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十四)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有关课程和高等院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意识。

  六、 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深化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与磋商,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构建我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范和查处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十六)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强化中美、中欧、中日等知识产权工作组对话机制,妥善处理好各方关切问题。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协调推进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优化贸易和投资环境。拓宽与发展中国家打击侵权假冒合作领域,发挥好驻外经商机构和中资商会的作用,利用对外援助、培训等方式,支持受援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和扩大公安、海关、质检等部门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

  七、 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机制间的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要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九)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保障,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国务院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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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查处侵犯冬奥会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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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8月北京东奥组委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一直关注冬奥会标志侵权事件的处理。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工商局已经查处两起冬奥会侵权案件,共计罚款372万元。

据了解,两起案件中的一起,当事一方为北京嘉德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网络、电话通讯等推销手段,销售北京冬奥会申办纪念钢笔、中国申奥徽宝、和田玉质印章等,其中钢笔包装及笔帽顶部印有“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冬”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和田玉质印章底部刻有“北京2022冬”的图案。经查实发现,上述销售商品均未经特殊标志持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与冬奥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用于商业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共罚没款59万多元。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被罚没款313万元。据悉,中视搜藏公司设计、生产销售了文字和图形与奥运特殊标志相混淆的“北京—张家口联合申办2022年冬奥会”大量系列涉奥纪念商品。工商部门对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48580元,没收违法所得782860元的行政处罚。

为实现冬奥会名称、会徽、口号、宣传用语等标志特许使用产品及特许商品经营的专有权不受侵犯,日前,京津冀三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签订的《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中提出,建立2022年冬季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

早在今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截至目前,北京工商部门共办结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819件,同比增长41%,罚没款3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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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此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新活力。

  本次《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并提出将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资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人们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而无形资产当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此次《意见》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方面,作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意见》指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马秀山告诉记者,国家历来关注产权保护。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无时无刻不体现出国家对于产权保护的重视。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在企业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前注册一个公司,有形资产注资和无形资产注资的比例是由工商总局来判定的,因为人们还是注重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比重。而现在,这两个方面的注资比重可以由企业合伙人之间自主协商决定。国家更多起到监管作用。这一个小小的改革,却能反映出人们对于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的重视。”马秀山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则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同时,《意见》也从法制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除了从侵权惩治措施、惩治力度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以外,《意见》还在诚信、信用记录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马秀山表示,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以前一直处在试行当中,此次《意见》再次提到并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应该说是一次进步。

  马秀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能否有效将产权侵犯行为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需要多部门配合以及诚信机制平台建设,从目前来看,国家提出了好的完善思路,但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中央文件是切中时弊的,文件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泽说,中国改革开放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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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编剧李樯剧本集出版 疑涉嫌侵犯著作权

记者在京东商城上看到,知名编剧李樯公开出版了《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剧本集,与辛夷坞的原著小说打擂台。剧本集广告称,李樯此后还将陆续推出《姨妈的后现代生活》《黄金时代》《放浪记》等作品。

 

就知名编剧李樯即将公开出版剧作集一事,本报记者昨日致电几位原著小说的作者,他们都表示自己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并未授权将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的出版权。此事再次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涉嫌侵权

 

《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的小说作者辛夷坞经纪人李国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表现出无奈:“这件事情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所以太复杂了。”辛夷坞方面认为,从法律上严格地讲,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有侵犯原著作者权益的嫌疑,因为辛夷坞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针对“改编剧本能否出版”进行约定。

 

李国靖还透露,出版李樯剧本的是磨铁图书公司,辛夷坞团队方面跟其沟通过,希望对方尊重原著,并且拉大剧本书跟原著小说的区别,要求在图书醒目位置明示这种区别,至少突出“剧本”信息,不要误导读者。对方答应在封面上作了调整,将原有的“李樯作品”修改成了“李樯编剧作品”。

 

早有先例

 

早在2009年,作家燕燕和拍摄《姨妈的后现代生活》电影的齐欣然公司以及编剧李樯就已经有过一次交锋。当时,在影片上映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请原作者燕燕看过片、征求她的意见,而编剧李樯更是否认“电影改编自小说”这个事实,表示小说和剧本是“同步创作”。

 

燕燕在电话中表示,当年和齐欣然公司签署的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有效期是5年,如今早已过期,如果李樯要出版同名剧本,就应该再次签署合同征得自己的同意。

 

律师视角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娄俊律师告诉记者,改编者在改编时肯定应该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不过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当初改编的授权对此如何规定。”像燕燕这样授权过期的情况,如果合同上没写明授权出版的话,那就已经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了,原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富敏荣则对记者说,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可以单独出版,但应该支付原作者一定比例的版税或稿费。(张艺 乐梦融)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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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智远商标注册事务所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的声明

 

      临沂智远商标注册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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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顺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侵犯我公司网站版权的处理结果及声明

   福建顺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侵犯我公司网站的著作权已在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制止了其侵权行为。以后任何公司或个人有类似的行为,我们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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