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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比在印度起诉OPPO和vivo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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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已做出裁定,要求各方在针对授权条件进行谈判的同时,OPPO和vivo需要根据各自在印度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手机数量,将授权费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OPPO和vivo已同意根据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原则与杜比进行谈判。

根据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定,vivo和OPPO每个月还要向杜比实验室提供其使用侵权技术设备的详细情况,包括制造、销售和进口数据。此外,vivo和OPPO要按照每部手机34卢比(约合人民币3.43元)的价格将授权费存入托管账户。

与此同时,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vivo和OPPO可以继续制造、销售和进口他们的产品。

此前,爱立信印度子公司将小米告上法庭,称其未交利授权费。德里高等法院周一通过了一项单方面禁令,要求小米不能在印度进口和销售其智能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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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身边的"滴滴打车”曾经涉嫌商标侵权吗?

两年前,细心一点的“打车族”发现:自己手机中的“嘀嘀打车”软件,不知怎地变成了“滴滴打车”。殊不知,这一字之差,背后暗藏着一起总额为8020万元的天价索赔案。

  记者近日从杭州中院了解到,这起广受社会关注,同时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受理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已尘埃落定,经过调解,原告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达成了一揽子商标转让协议,妙影公司撤回了对这个案子以及另一个相关商标侵权案的起诉。

  当初很多人熟悉的一句广告词:“嘀嘀一下,美好出行”的发布者,是北京小桔公司。这家公司原本用的一款打车APP软件叫“嘀嘀打车”,用了两年不到,才又改名为“滴滴打车”。

  大家刚刚叫惯了,为啥要改名?原来,北京小桔公司遇到了麻烦:“嘀嘀打车”火了以后,他们才发现,宁波妙影公司早在2012年5月21日,就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发的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之后又把使用权转让给了自家“兄弟”杭州妙影公司。

  更麻烦的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还是“同行”:早在2011年8月,杭州妙影公司就推出了一款叫“嘀嘀出行”的下载软件,后来还有“嘀嘀导航”、“嘀嘀地图”、“嘀嘀打车”等,主要在杭州地区推广。

  2014年5月,北京小桔公司把“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打车”,是因为就在当月,宁波、杭州两家妙影公司到法院把他们给告了。起诉书中提出的主要诉求是: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承担20万元律师费等。

  经过约一年时间,这起案子于2015年5月在杭州中院开庭。在庭上,原、被告的说法都不一样。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当时没有当庭宣判。

  因为诉讼标的额和社会影响都很大,杭州中院的法官专门去请教了省内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结果,专家、学者们的说法也不一致。

  杭州市中院办案法官说,这起案子,从事实认定、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商标使用方式以及在“互联网+”时代利用手机移动应用程序背景下对商品和服务的划分等方面的认定上,都对法院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确实是前所未有。

  “妙影公司在商标权转让后可免于讼累,专注于自身业务的转型和拓展;小桔公司在获得商标权转让后,避免其在创立之初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杜绝了后患。”杭州中院的办案法官说,这个案件能调解解决,毫无疑问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这也给新创业的互联网企业提了一个醒:千万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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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货物占去年海关扣货九成

海关总署今天发布,2012年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83万次,中止放行货物近2亿件;扣留嫌疑货物1.56万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9312万件。

海关总署政法司副司长陈旭东介绍,中国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四个特点。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去年中国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占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总数的94%。

另外三个特点是:大多数在出口监管环节扣留;侵权商品以消费类货物为主;邮递和快件渠道扣留的批次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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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周黑鸭居然全是假的 涉赚商标侵权

昨日,“昆明的周黑鸭全是假的”的新闻报道后,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昨日本报继续对此进行了探访。工商对位于龙泉路的总店进行了调查,发现营业执照显示的店名与门店显示的店名并不一致。而位于湖北省的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也发出声明称,他们从未授权昆明市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周黑鸭”品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将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是在网上加盟的”

  昨日上午,记者和工商执法人员来到周黑鸭龙泉路总店,这家店位于龙泉路277号。正在店内打扫卫生的一名销售员说,该店已经营业一年多了,平时生意还可以。附近的一位理发师介绍,以前只要到营业时间,店员都会在外面摆放印有加盟电话的广告牌,但昨天直到11点40分,都不见店员摆出来。

  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内挂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营业条件上看,很难辨别出该店存在冒牌侵权行为。店内的一名销售员表示,老板要下午才过来,并不清楚有关商标侵权的事情。随后,工商执法人员打电话给该店的老板,老板解释称,自己所开的店是在网上加盟的,所卖的食品也是从武汉网购来的,并不是自己进行加工。而“周黑鸭双龙店”的店员则表示,食品加工地点就在龙泉路店。

  昨日14点,工商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时发现,营业执照上面的店名为“xx食杂店”,与商店门头标注的周黑鸭店名不一致。对此,工商执法部门表示将依法督促当事人尽快更换门面。另外,“周黑鸭双龙店”确实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对于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一事,我们也正在调查。”工商执法人员说。

  武汉店将向昆明工商投诉

  “近期不会在昆明开店”

  与此同时,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昨日就昆明出现“周黑鸭”门店一事发表声明,截至到2013年4月14日,公司未在昆明市开设自营门店,公司将会依法保留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该公司工作人员雷女士认为,昆明出现的门店,招牌、包装袋、购物小票、购物袋等都使用了与周黑鸭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雷女士解释,因为周黑鸭的图形和文字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公司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所以任何仿冒的行为都侵犯了我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宗的周黑鸭有没有进驻昆明的可能?雷女士表示,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公司开店比较慎重,近期不会在昆明开店。

  三种办法鉴别真假“周黑鸭”

  1周黑鸭不加盟,所有自称加盟店、代理店的均为假店。周黑鸭所有店铺都为直营店,由周黑鸭公司直接经营管理,工厂配货。

  2周黑鸭真店可以办会员卡,不能办卡的店为假店。

  3周黑鸭的每个直营店都设有屏幕播放周黑鸭制作过程,并且玻璃上贴有3张证书(QS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周黑鸭专卖店证)。没有则不是周黑鸭直营店。

  律师说法 就算办了营业执照也涉嫌侵权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杜晓秋律师。杜律师表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对周黑鸭的图形和文字都进行了注册,他们拥有其所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昆明出现的“周黑鸭”店已经构成侵权,一方面是侵犯了其正当使用的权利,“因为昆明的店将商标尚自更改,而注册的商标不允许更改的。”其次是侵犯了对方的收益权,利用对方的品牌私自经营,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杜律师表示,此类事件如果情节严重,将有可能涉及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对方手段是否恶劣,影响是否重大等。针对该店出示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杜律师认为,就算这样,也不能排除其侵权行为。杜律师还表示,昆明的“周黑鸭”如果说自己是加盟的,可以让其出示相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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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侵权案增多 侵权形式更加隐蔽

近日,凯悦国际酒店集团诉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案在东莞开庭审理,名冠集团旗下的江门金凯悦酒店也被推上被告席。“金凯悦”与“凯悦”一字之差引发商标战,引来社会关注。

  “其实单纯因一字之差引发的纠纷还是较少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梁艳芬介绍,“仿冒整个包装,以全新姿态出现的立体仿冒案件多了。这对消费者的损害更大,更难发现。”

  要点

  构成侵权要满足三个标准

  “一字之差或者相同、近似只是构成侵权的一个要素,并不是仅仅存在一字之差就属于侵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梁宇俊告诉记者,江门市金凯悦酒店并不是江门酒店行业中最早牵扯进商标权纠纷中的企业。早在3年前,江门市金瑞酒店就曾因企业名称与一外地酒店企业的注册商标都有“金瑞”二字,而被后者告上法院,但最终一二审均被驳回。

  梁宇俊表示,判定商标是否侵权要看3个标准,首先是客观标准,就是表面上看到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个比较容易判断。其次,就是主观标准,要看这种相同或近似是否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最后,就要看被告有没有侵权的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有没有合理的理由。3个标准都完全符合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趋势 隐性侵权增加不容易认定

  “其实单纯一字之差引发的纠纷还是较少的。”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梁艳芬介绍说,江门地区的商标侵权案中,部分案件商标是完全相同,知假售假;部分案件属于打“擦边球”,不易认定侵权;个别案件则存在权利冲突。但目前来看,系列案件仍占较高比例,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权利冲突现象较难调整,社会关注度也较高。而且,就发展趋势来看,不容易认定侵权与否的复杂、疑难案件有所增多,行政与司法衔接问题案件日益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不断出现,涉及市场格局和企业核心利益的案件慢慢增多。最值得重视的是,简单、明显的商标侵权开始趋向于复杂、隐性的侵权。“明目张胆仿冒驰名商标的少了。仿冒整个包装,以全新姿态出现的立体仿冒案件多了。这对消费者的损害更大,更难发现。”

  据介绍,去年全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侵犯商标权民事案件118件,一审105件,二审13件。随着信息流通速度加快,企业打“擦边球”被发现的机会越来越容易,加之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提高,商标侵权案件逐年上升。“商家维权的主要目的也是净化市场,侵权明显的案件一般都可以调解、和解结案。争议较大的大多数需要裁判。”梁艳芬表示,目前大约有六七成侵犯商标权案以调解结案。

  立体商标

  知多D

  立体商标也称三维标志,是指由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占据一定空间的三维标 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 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如带棱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型、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 劳的罗纳德·麦克唐纳小丑等。

  维权要寻求

  司法与行政保护

  建议

  商标侵权不仅会导致利益流失,还会造成品牌忠诚度下降,许多企业都渐渐意识到商标维权的重要性。“这几年江门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有所加强,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在内部形成了商标维权模式。但中小企业,特别是贴牌加工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是比较弱。”梁宇俊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处于国际加工链的最底层,贴牌加工侵权问题在珠三角和长三角非常突出,也存在很大争议。


  江门地区就有企业因接受“SYLVANIA”海外订单被起诉,诉请标的上千万元,对方还向海关申请临时保护措施,查扣了货值700多万元的LED电灯泡,要求海关查处销毁罚款。法院查明,该企业的订单虽经多层转手,但的确来自于美国商标权人,所以归根结底是“SYLVANIA”美国商标权人和中国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官通过努力,最终使案件和解撤诉,两个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协议规范商标使用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大部分起诉加工企业的案件,加工企业都提供不了订单来源。”梁艳芬表示,货物进出口在海关都有记录可查,加工企业一但被诉,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建议生产厂家要抓好接单关口,甄别真假授权;完善财务账册,有效保留加工凭证;配合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商标权利人,法院建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商标权使用,防范员工跳槽及经销商等侵权。“要学会利用维权方式,善于利用保全侵权证据措施。”梁宇俊认为,商标维权的技巧是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个渠道运用起来。因为行政执法是主动执法,比较迅速,不用提供担保,查处力度也比较强,有搜查、处罚的权力。“企业维权可以找相关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发函提前介入,效果更好。”梁艳芬强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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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商标侵权大案在石狮告破

 近日,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在逃的赖某玲抓获,一起涉案金额达千万元的假冒商标案告破。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赖某玲自2012年3月开始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从下线制假工厂买入,再高价卖给上线销售商,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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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再陷商标侵权 涉及使用EarPod耳机多款产品

【赛迪网讯】4月4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一家数字听力辅助公司对苹果提出了起诉,指控后者销售的EarPod耳机侵犯了它自己的一款名为HearPods的产品的商标权。

  这家名为Randolph Divisions的公司上周在夏威夷火奴鲁鲁的美国地方法院提出了起诉,声称苹果EarPod的名称与Randolph自己的HearPods的名称过 于相似。Randolph拥有总部设在内华达州的HearPod公司,并在2005年底申请了“HearPod”商标,后来又在2007年注册了该商标。

  Randolph在起诉书中要求法庭以“商标侵权、不公平竞争和稀释”为由针对EarPod发布永久禁令。它申请将该案交由陪审团来判决,并且希望将苹果公司所有带有EarPod字样的材料都销毁。

  苹果是在去年发布最新款iPhone和iPod时发布EarPods的,这款售价为29美元的耳机包括一个遥控器组件和一个耳机组件。苹果在2013年注册了“EarPods”和“Apple EarPods”商标。

  但是在发布EarPods之前,苹果没能取得earpod.com和earpods.com等域名的所有权。

  作者: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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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对商标侵权企业要罚到它倾家荡产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对商标侵权企业要 “罚到它倾家荡产”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崔晓林︱两会现场报道

  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201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放下公司的业务,专程跑到浙江、江苏各地做调研。“我一直比较关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现象,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到了出重拳的时候。”宗庆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商标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宗庆后认为,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为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能就失去平等认可和保护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形形色色的类别实际上也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去研究,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宗庆后认为,不法分子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必须制止“恶意抢注”

  宗庆后建议,国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同时,宗庆后呼吁:“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于如何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宗庆后建议,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加重其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即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都要提供使用证明,否则就予以撤销;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于个人有二次以上商标转让行为者,其注册商标可依法予以撤销。

  宗庆后指出:“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它倾家荡产’。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让不法企业没有便宜可占或空子可钻,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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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或将提至100万元

我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12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在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该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所面临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拟由目前的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这是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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