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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 (33)

苹果为什么愿意支付6000万美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备受国内外关注的苹果公司、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不出意料的是,该案最终在广东省高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6000万美元一揽解决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方式和解结案。

之所以说这样的结果不出意料,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达成这样的和解方案存在一定的必然性。这样的解决方式也是一个最为符合各方利益的方案。

对 于苹果公司而言,其在深圳中院的一审程序中已经输了官司。苹果公司很清楚,如果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当中不能提出有力的新证据,想要翻盘几乎是 不可能的。就整个案件的焦点而言,虽说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之间存在控股关系,但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从法律关系上讲必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的控 股关系,也仅表明台湾唯冠是深圳唯冠的股东,并不代表台湾唯冠有权代表深圳唯冠对外签署合同。这也正是为什么在2010年,苹果公司持有与台湾唯冠签署的 转让合同,要求深圳唯冠配合变更IPAD商标权属登记时,会遭到拒绝。即使该商标转让合同已经涵盖了深圳唯冠在我国内地注册的两件IPAD商标,深圳唯冠 仍然可以以台湾唯冠无权代表其签属协议为由拒绝转让。

除 此之外,我国内地的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转让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除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要订立商标转让协议外,还要求将此商标转让协议随同转让申请的 申报文书一齐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只有通过审查并经核准后,商标的转让程序才算完成,至此,商标专用权方转移至受让人名下。

上 述两个问题,尤其是第一个问题对苹果公司是极为不利的,当然,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公布的案情来看,苹果公司也确实是没有能够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 力证据。那么,如果此案诉讼程序继续走下去,一旦苹果公司在二审败诉,深圳唯冠在全国各地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都将做出对苹果公司不利的判决,责令苹果公司 停止侵权,也就意味IPAD产品在内地市场的全面下架。但可以确定的是,这样的结果不仅苹果公司不希望见到,深圳唯冠更不希望见到。

深圳唯冠早在2000年1月就向我国商标局递了IPAD商标的注册申请,那时苹果尚无推出平板电脑的计划,当时的唯冠集团作为全 球四大液晶显示器生产商之一确实是在筹划着推出自己的IPAD产品,所以深圳唯冠注册IPAD商标算不上抢注。可是由于遭遇经济危机加之经营不善,导致深 圳唯冠公司负债累累,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唯冠显然也并不是一定要手握IPAD商标不放,逼着苹果公司对IPAD平板电脑更名。因为这样 对于深圳唯冠没有任何好处,因为他已经没有能力再去经营这个品牌,反而最实惠的方案是能够将IPAD商标作价转让于苹果公司,从苹果公司取得商标价款以解 当前的然眉之急。

深圳唯冠的处境也决定了其会采取“以诉促谈”的策略,通过在全国各地提起侵权诉讼将苹果拉回到谈判桌前,等待着苹果公司给IPAD商标开价。

最终双方达成了以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和解方案,6000万美元这个数额应该说是在苹果公司更名成本、IPAD商标价值以及考虑诉讼案件风险等因素后,各方寻找到的一个平衡点。至少从目前来看,这个方案符合各方当前利益最大化的需求。

 

 

案情回放:

 

2010年1月,苹果公司推出IPAD产品;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了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案件,在此案件中苹果公司请求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

2011年12月深圳中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当地苹果公司的经销商停止侵权,不得继续销售IPAD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个认定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的判例。

2012年2月23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公司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临时禁令申请,并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已在法院主持下就IPAD商标权案签订民事调解书,双方以六千万美元一揽子解决了有关商标权属的纠纷。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同年,同属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此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09 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IPAD商标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 了苹果公司。

 

什么是声音商标?怎样应用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Sound trademark)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这个问题直到WTO的《TRIPs协定》的出现才取得了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并将此作为对于缔约国的基本要求,虽然在可视性方面有所保留,但起码为不可视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依据。

声音商标在市场应用中发展出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声音标识。

声音标识(Sound logos)

  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一个声音标识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加强品牌的便识度。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声音标识在某些产品上会给特定顾客产生深刻的印象。曲调是声音最难忘的组合方式,这是因为当曲调开始时,人便自动想到结尾。一个理想的商标的最基本的品质是独特、难忘、和灵活,声音商标也不例外。

  以下为一些著名的例子:

  英特尔的“Intel inside”。

  诺基亚之歌 

  苹果麦金塔电脑的开机声音 

  NBC's 3 note flourish incorporated into station id's and news themes 

  THX's Deep Note 

  Fourscore, the four note audio ident used by Channel Four

其他形式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包含许多的策略来表达组织或产品特质(是什么组织,并且由什么代表)、提高顾客产品或服务的体验、或者增进组织与它顾客的关系。

  通过在有声音商标的区域内来创造用户的品牌体验,使经营者与用户产生更深层的接触。创造声音商标的体验机会,使得向顾客传达品牌精华和灵魂成为可能。

  声音商标可以经由手机、ATM、笔记本电脑、PDA、以及其他不计其数的音频设备使其增进用户体验更加容易以及更加令人愉快。通过这些声音消费进可能也会体会到创造这个声音的公司的某些想法。有特定目的的制造者、创造这些声音软件的设计师和面向市场的人通过应用声音商标表达对某事的看法。

  另一种形式的声音商标涉及组织的公共关系或非盈利音乐组织的赞助,例如音乐艺术家或者艺术家团体。比如一些公司在与他们完全无关的网站上的提供音乐自由下载。

  以流行音乐歌曲随声附和一个公司口号,表达公司独特的销售特色或品牌价值(而不是直接推销品牌或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声音商标注册的立法

美国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欧盟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欧盟是较早对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的地区,1999年,诺基亚公司(NOKIA)的标志性开机声音(见图四)​在欧盟获得核准注册。欧盟对包括声音在内的商标注册要素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在声音商标的注册中显著性的专业审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我国香港地区关于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孔祥健 编辑)

从民族品牌海外抢注案得到的启示(知名商标被抢注)

案件回顾:

案例1:
2006年,试图开拓欧洲市场的王致和食品集团发现自己拥有的“王致和”商标和使用了几百年的标识被德国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遂决定通过诉讼追讨商标权。2007年1月26日,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受理了“王致和商标侵权”案。同年11月14日,一审判决王致和集团在该案中胜诉。一审判决后,欧凯公司提出上诉。欧凯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曾提出,让王致和集团出钱买回“王致和”商标注册权,王致和集团明确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当地时间4月23日上午,位于德国慕尼黑的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宣布了对德国欧凯公司恶意抢注中国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商标一案的二审裁决,基本维持一审裁决,王致和方面胜诉。法庭要求欧凯公司必须停止在德国使用“王致和”商标和标识,并撤销它在德国商标局抢注的“王致和”商标。
 
案例2:
•1999年,西门子注册了一系列以“Hi”开头的商标用来推广一批高端家电,这其中就包括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在德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原本准备进军欧洲市场的海信集团,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而抢注海信商标的博世-西门子公司正好是由海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西门子与德国博世各出50%股份组成。 海信在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后,曾经提出买下“HiSense”商标,但博世-西门子开出了高达4000万欧元的“赎回费”。几年来,双方虽然断断续续协商数次,但是一直未果,这使得海信的电视、空调等产品因“商标纠缠”不能名正言顺地进入德国市场。无奈之下,海信不得不在德国启动它的一个新的欧洲备用商标“Hsense”。然而,即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新商标,因为图文依然与被抢注的商标类似,仍然有侵权的风险。 所幸,在中国商务部的介入下,最终双方于2005年达成和解,海信成功追回“Hisense”商标在德国的专用权。
 
启示:
 
1、在进行了充分的市场分析和规划的前提下,提前在相应国家和地区做好商标的确权工作,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2、重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为主营品牌筑起“防火墙”。
 
3、企业应做好日常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保留商标使用以及知名的证明材料,便于在争议发生时能及明、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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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标代理骗局之多次收费

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索要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证书费,多次重复缴费,企业只好作罢。少数代理机构则以极低的价格先招揽业务,之后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申请人应在代理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申请费用总额,避免落入圈钱无底洞。

警惕商标代理骗局之公告收费

我们接到过不少客户电话,他们收到某商标代理机构的通知称,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公告,要求提交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并汇款至某个账号,用作公告及宣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往往首先会指责代理人不诚信。对此特别提示,这是以商标公告为名索要公告费的骗局。个人或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国家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不会、也不可能自已或委托其他组织收取公告宣传费用。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辨别真伪,谨防上当。

 

鸡蛋何以卖出鸡的价钱?

“有了商标,一个鸡蛋可以卖一只鸡的钱。”这是广西一位农业经纪人的话,这句简单质朴的话在当地农民中间广为流传,并得到普遍认同。据了解,浙江安吉县的寿康鸡注册商标后,品牌打响,如今一个鸡蛋都卖到了20余元。可是,商标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威力,能使鸡蛋卖出鸡的价钱呢?

专业人士解读乔丹耐克的商标之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Michael Jordan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Michael Jordan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也并未利用他的形象进行宣传,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这段长达8年的乔丹商标案终于告一段落。

New Balance公司的商标之路

2017年,New Balance将周乐伦与江西新百伦一同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New Balance主张,周乐伦不仅授权江西新百伦领跑生产的带有“N”字标识鞋上使用“新百伦”商标,而且还实质参与了其生产、销售活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NB”、“NEW 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人民币100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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