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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违法销售红狮漆 被判商标侵权

违法销售红狮漆 被判商标侵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审理了红狮漆业公司诉个体工商户宋先生商标侵权案,部分支持了红狮漆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狮漆业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生产的红狮牌油漆在市场上享有很高声誉。公司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其产品商标的行为,为此,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后,于2011年9月22日,对宋先生非法经营假冒“红狮”油漆一案,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宋先生的经销部现场查获3桶涉案油漆,随后将此案移交丰台区工商分局。工商局于2012年1月5日对宋先生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红狮漆业公司认为,宋先生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先生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取证等合理支出。

 

  被告宋先生则认为,自己已被工商局行政处罚过,被查扣的3桶油漆并没有销售,也没有给红狮漆业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没有侵犯红狮漆业公司的商标权;红狮漆业公司要求的赔偿金过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红狮漆业公司对“红狮”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宋先生认可已缴纳罚款7000元,并未就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宋先生销售的涉案商品经鉴定,被认定为侵权商品。因此,宋先生涉案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红狮漆业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宋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销售涉案商品,因此其有关涉案商品没有销售的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纳。红狮漆业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均过高,法院没有全额支持,而是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进行酌定。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宋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红狮漆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浙苏粤联手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

        为加大对浙江绍兴、江苏南通、广东佛山这全国三大纺织品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日前,三地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合体。

      今后,当事人因涉及三大纺织品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受诉的协作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及时立案受理;案件属于其他协作法院管辖的,可将诉讼材料直接邮寄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协作法院到对方所在地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保全地法院要及时派员协助;协作法院因案件审理执行需要委托对方法院进行调查或送达的,受托法院应在7日内完成受托事项。

 

       此外,三地法院还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腾讯把我微信的版权还我!

东方网6月7日消息:“我写的作品知识产权最终都是归腾讯所有?”日前,有人质疑微信的服务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再度挑起版权这根新媒体时代的敏感神经。

  微信协议“强征”知识产权

  早在2011年,作家六六就曾状告《读者》未经许可引用其微博言论,为广大网友上了一堂“微博也有版权”的普及课。

  近年来,新媒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纷争不断,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一则条款最近又成了众矢之的:“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微信公号“道哥的黑板报”就此发文质问:“我们辛苦码的字,最后版权都变成腾讯的了?”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条款定义不够明确,目前还无法断定用户使用微信发布的内容是否在指涉范围之内。律师黄绮认为协议中“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若指用户界面、程序代码这些运营方的服务内容是问题的,但条款中的文字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用户在转发他人作品时,按照《协议》中的说法,转发内容的知识产权既不属于用户,便应归腾讯所有,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瑜青也指出,不论是在微信、微博、博客还是其他平台上发表的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作者即拥有其知识产权;如果微信服务协议中确实规定腾讯拥有用户发布内容的知识产权,该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微信营销实践者方雨认为,网络媒体由于在版权问题上经验不足却又小心翼翼,才会制定这样“欠考虑”的霸王条款,其实若说要将用户的文章用作他途,“他们真不敢那么干”。

  新媒体平台多设霸王条款

新媒体平台制定霸王条款其实并不罕见。尽管新浪微博承认用户享有对其原创微博内容的版权,但在《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竟霸道地规定:“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许多微博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新浪官方平台引用、转载,但用户由于在注册时“被同意”了相关条款,也很难通过法律为自己的作品维权。

  有媒体人表示,传统版权法对权利“要么全部保留,要么全部放弃”的硬性规定,是导致各种新媒体平台忙不迭用协议条款“占坑”的一个重要原因。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瑄在去年底所作的《新媒体时代的版权问题》发言中就曾指出,版权法需要加以调整才能适应现代媒体环境。目前国外广泛使用的“CC协议”提供更具弹性的著作权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避免了传统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打破大型媒体、出版平台对文化的“寡占”。

潍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成立

     5月21日,濰柴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在濰坊成立,通過了《濰柴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章程》。聯盟成員簽署了《聯盟合作協議書》、《誠信經營承諾書》,並發布了聯盟信息平台。

  伴隨著濰柴知名度的不斷提升,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各種侵犯濰柴商標、專利、版權、名稱字號、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行為相繼出現。保護聯盟的成立是濰柴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所做的新探索,體現了濰柴對於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聯盟的成立將幫助濰柴在全國重點省市區建立起日常性的監控和保護機制,嚴厲打擊侵犯濰柴知識產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實現對濰柴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從而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維護消費者利益,淨化市場環境的目的。

《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知识产权人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知识产权人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近日,正当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落实〈“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知识产权人才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社会急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进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国家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以社会急需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人才服务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十二五”期间围绕推进创新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的体制机制,通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人才工程计划,升级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提高知识产权人才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通过建设一批能够大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Kiehl’s”与“契尔氏”之争

法国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化妆品品牌“Kiehls”进入中国市场后,曾被译称为“契尔氏”。然而汉字“契尔氏”早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已被他人在第3类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近期,因涉嫌擅用“契尔氏”商标,在天猫商城上销售化妆品的一家公司被“契尔氏”商标权利人诉至法庭;另一方面,“Kiehls”的英文商标“KIEHLS”也遭遇了跨类之争。

 

“契尔氏”天猫维权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契尔氏及图”商标维权案。“契尔氏”是注册商标还是对“Kiehls”的中文译称,成为了该案争议的焦点。

 

该案原告为广州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望莎公司)总经理李育武,系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注册商标(200512月申请注册,20095月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权利人。李育武诉称,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法丽莎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法丽莎化妆品专营店”,设立“契尔氏”品牌专区,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化妆品等产品。而且其在产品介绍中宣称为“契尔氏”品牌,同时将“契尔氏”作为相关网页的标题、关键词及网页描述内容,误导消费者购买。作为同行竞争者,法丽莎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望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的运营商,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和“科颜氏”都是对欧莱雅集团旗下化妆品品牌“Kiehls”的音译,“Kiehls”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翻译。法丽莎公司在天猫商城上销售的是“Kiehls”品牌产品,并未侵犯望莎公司“契尔氏”商标专用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法丽莎公司提供销售平台的天猫公司表示,“契尔氏”是“Kiehls”的音译。在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商标注册之前,“Kiehls”已经被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另外原告的产品与“Kiehls”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契尔氏”非“Kiehls

 

据介绍,“Kiehls”品牌于1851年创立于美国纽约曼哈顿,2000年正式加入欧莱雅集团。20096月,“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并开设专柜销售,此后正式取中文名为科颜氏(此前被称为“契尔氏”)

 

早在2010年浙江宁波正平商贸有限公司就曾因销售望莎公司的“契尔氏QIERSHI”化妆品遭到消费者质疑。当时该公司经理俞尧炉表示,宁波正平商贸有限公司和望莎公司合作的时候,查看了望莎公司的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基本证件都齐全,他们的合作也符合法律程序,有“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望莎公司的授权书。但是,这家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名并非“Kiehls”而是“QIERSHI”。

 

对“QIERSHI”与“Kiehls”之间的关系,时任望莎公司副总经理的郑浩杰认为,“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望莎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跟“Kiehls”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其在中国大陆只有一家契尔氏,这是望莎公司自己的品牌,“契尔氏”为合法注册的商标。

 

欧莱雅集团在中国的法务代理人表示,其实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最初被呼叫为“契尔氏”,但由于“契尔氏”在2005年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随后欧莱雅集团启用“科颜氏”作为对“Kiehls”的译称。

KIEHLS”跨类相争

 

虽改称“科颜氏”,但“Kiehls”的商标争议却不平静。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KIEHLS”英文商标跨类诉争案做出一审判决,“KIEHLS”在眼镜类商品上或将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1500253号“KIEHLS”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于1999年申请注册,2001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洁肤霜、润肤霜等商品上。2002年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欧莱雅集团,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11月。

 

此次欧莱雅集团提出异议的是第5543574号“KIEHLS”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浙江省临海市的自然人李来兵在2006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欧莱雅集团提出了异议申请但被驳回,随后欧莱雅集团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引证商标已经构成在化妆品类别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在异议复审未被支持的情况下,欧莱雅集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两者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于欧莱雅集团提出的驰名争议法院表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经构成洁肤霜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基于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复审裁定。(

荷兰裁定三星未侵犯苹果专利

     据国外媒体报道,周五,荷兰最高法院裁定,三星Galaxy Tab 10.1并未侵犯苹果iPad设计专利所有权。

  苹果方面起诉称,三星侵犯了其已注册的所谓“社区设计”。“社区设计”是欧盟设置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能够让企业阻止其他公司抄袭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苹果在2004年注册的这一设计图形边展示出了iPad的外观雏形。

  一直以来,苹果都试图寻求在荷兰和欧盟禁售三星Galaxy Tab 10.1,但在诉讼的初期阶段,荷兰就已有两家低级法院让苹果吃了败仗。

  而苹果对于这两家法院的裁决感到不满,并决定将向荷兰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荷兰最高法院在其网站上写道,“高级法院今日驳回了该上诉请求。”

  荷兰最高法院认为,苹果的设计专利所有权具有局限性,因为其设计中所采用到的元素,在其他公司设计并生产的相似产品中均有所体现,而这限制了设计专利所有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表示,苹果的设计所有权是有效的,但是其所提供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原因在于此前已有类似设计出现。

  今年1月,荷兰海牙高等法院裁定,三星平板电脑的设计与苹果平板电脑的设计区别明显,而这些区别能够明确告知消费者两者间的区别。周五,荷兰最高法院称,“最高法院对此表示认同。”不过,海牙高等法院在1月所作裁决涉及多款三星平板电脑产品的设计,而荷兰最高法院此次的裁决仅包含三星Galaxy Tab 10.1。

  三星女发言人对此次判决表示欢迎,她表示,“苹果并不是首家设计圆角矩形外观平板电脑的企业。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应拥有垄断通用设计的权利。”否则,这将限制行业的创新和进步,三星补充道。

  苹果发言人艾伦·赫利(Alan Hely)拒绝置评。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长会议在京举行

     6月3日,第四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他表示,今年恰逢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十周年,此次局长会议将有助于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界同行充分交流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增进对本地区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互相了解和互信,还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合作。

  贺化在致辞中表示,自2009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日益发展。纵观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它也是世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贺化强调,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增进了解、寻求共识,不仅能够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协调发展,激励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经贸往来,而且对于巩固、拓展和深化中国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合作目标,推动本地区的和平与繁荣也有着重要意义。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泰国知识产权厅厅长帕琪玛·塔娜桑蒂在致辞中表示,东盟重视与中国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并愿意将这种友好的合作关系持续进行下去。

  据了解,本次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在北京和成都举行,会议旨在增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

奥巴马将对三星与苹果专利战作出决断

北京时间6月8日消息,据Businessinsider网站报道,在未来的60天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案中将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这两家全球最大的公司都指控对方侵犯专利。这个案子对于这个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深远的意义。

奥巴马可以利用其总统权力推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本周二作出的禁止向美国进口某些型号的iPhone和iPad的裁决。

奥巴马在这种案子中也可以像大多数前任美国总统一样支持ITC的裁决。这会对苹果的死对头韩国的三星有利。在早些时候的案子中,三星被发现抄袭苹果iPhone的设计。

Mitchell Silberberg & Knupp律师事务所专门研究贸易纠纷和知识产权的合伙人苏珊·科恩·罗斯(Susan Kohn Ross)表示,有两个电子巨头。无论奥巴马选择哪一种做法都会冒犯一家公司。

奥巴马是在美国政府重新把重点放在知识产权改革方面时面临这个艰难的选择的。上一次否决ITC裁决的美国总统是罗纳德·里根。ITC下达的禁制令要提交给美国总统审核,审核时间为60天。

如果有对奥巴马总统的压力的话,这个压力对于苹果会更大。苹果到目前为止在美国法院的案子中一直都很顺利。

去年夏季,在加州的一个引起轰动的专利案中,陪审团在每一个事情上都支持苹果,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iPhone的设计和技术专利,同时裁定苹果没有侵犯任何专利。10亿美元赔偿金的裁决从那以后已经减少。

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法学院(Rutgers School of Law)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的教授迈克尔·卡瑞尔(MichaelCarrier)说,三星一直是失败的。这个案子对于三星的重要性是不难理解的。

虽然美国陪审团可能会支持自己的“家乡队”而不支持韩国的竞争对手,但是,美国总统也这样做的先例是很少的。

卡瑞尔教授称,美国总统将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在这种案子中,美国总裁行使否决权的情况是极少的。自从1961年创建以来,ITC的裁决只有五次被否决。

青岛市工商系统召开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暨新闻通报会

5月30日,市局召开全市工商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和新闻通报会,总结回顾今年以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市局李坤兴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局公平交易局王滨局长主持会议。市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公平交易局全体人员、各分(市)局分管局长、公平交易局长、综合科科长、工商所所长,以及部分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李坤兴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今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傍名牌”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办案件159起,案值362.72万元,罚没款入库176.77万元;其中移送公安部门4起,打击“傍名牌”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李 坤兴副局长指出,前不久央视报道了国内市场“山寨货”泛滥的现象,青岛有关媒体也对市场上存在的涉嫌“傍名牌”商品进行了曝光。市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傍名牌”,切实清除“山寨货”,并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

李坤兴副局长强调,一要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的责任感。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必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挥三级联动体制优势,与新闻媒体共同携手、与公安部门一起互动,形成强大执法办案工作态势,重拳出击,强力执法,最大限度挤压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齐心协力打好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的攻坚战,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环境优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要突出重点,不断强化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的精准度。在前期调研、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明确整治目标,突出执法重点,着力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商品、重点品牌,以及重点时段,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傍名牌”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三要严惩重打,有效提升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的震慑力。组织一次专项执法行动新闻通报会,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专题部署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一项工商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迅速形成共同打击“傍名牌”违法行为的合力;开展一次地毯式拉网清查活动,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傍名牌”违法行为,重点摸清“山寨货”制造窝点,挖窝端点、断源截流;掀起一波专项执法集中宣传浪潮,多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全力构建工商部门与新闻媒体互相支持、良性互动的宣传工作格局;实施一次“山寨货”同步集中销毁,进一步形成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的强大声势;组织一轮全系统专项执法情况交叉检查,不断推进专项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曝光一批“傍名牌”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经营者,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进一步浓厚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山寨货”的良好氛围。四要狠抓落实,全力提高打击“傍名牌”、清除“山寨货”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效性。要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强化指挥协调,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作,建立完善大要案件联动协作机制;要强化业务指导,市局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培训、案例研讨、抽调办案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分(市)局的业务指导,力求案件查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要强化检查督导,市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分(市)局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专题督查,及时通报。

会上还曝光了5起“傍名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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