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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海昌隐形眼镜遭遇“傍名牌”

 

由于认为浙江省台州市美视爵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下称美视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名称并销售其“曼洁”“强润”牌隐形眼镜产品,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海昌公司)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美视爵公司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视爵公司的行为已经对海昌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起纠纷,海昌遭遇不正当竞争

 

海昌公司(原名江苏喜士郎眼镜护理保养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台湾企业HAICH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19951010,在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199711月变更为现名。海昌公司曾于1998年从珠海经济特区祥乐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1173533号“HAICHANG 海昌”商标,之后于2008年申请注册了第4741402号“海昌HYDRON”注册商标,两件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作为国内生产和经营隐形眼镜的龙头企业,无论是“海昌”字号还是其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近几年来,海昌公司产品销量在全国同行业中均名列前三位,所生产的海昌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为32%左右,其所持有的第1173553号“HAICHANG 海昌”注册商标更是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海昌公司发现,美视爵公司在中国最大的眼镜产业生产与出口基地江苏省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销售其从澳大利亚购进的隐形眼镜,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名称,销售其“曼洁”“强润”牌隐形眼镜产品。海昌公司认为,美视爵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1万余元,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据了解,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114月对美视爵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无照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美视爵公司成立于20095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眼镜批发、零售等。20106月,美视爵公司从2010年年初成立于美国俄勒冈州的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处获得关于“曼洁”“强润”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之后便在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对其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隐形眼镜进行包装后销售。美视爵公司在不同的产品外包装上分别使用“曼洁”“强润”注册商标,并在隐形眼镜包装盒等表面均标注了“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

 

美视爵公司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海昌”两字并非驰名商标,因此海昌公司无权限制“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另外,美视爵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和“强润”“曼洁”注册商标是经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授权,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综上,美视爵公司认为自己并未突出使用“海昌”字号,也没有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海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傍名牌,法院判赔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美视爵公司的行为是否对海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侵犯了海昌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此处的企业名称包括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根据查明的事实,海昌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涉案注册商标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要求。法院认为,美视爵公司在明知海昌公司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利用境外公司授权许可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然后再在其涉案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中文译名“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其要达到使用海昌公司企业名称、攀附海昌公司的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主观故意明显。

 

同时,“隐形眼镜”的正式、惯常英译是“CONTACT LENS”。因此,USA HAICHANG INVISIBLE GLASSES LIMITED被翻译为“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并不完全符合正式英文文法,有牵强之嫌。法院认为,在存在一种以上中文译名的情况下,美视爵公司选择“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与海昌公司仅仅相差两个汉字“美国”的中文译名标注在其涉案产品上,结合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法院不能排除美视爵公司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名称知名度、美誉度,进而引人误认为自己产品是海昌公司产品的动机。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既包括实际上已经造成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本案中,由于“海昌”字号的显著性等因素,消费者对美视爵公司使用的“强润”“曼洁”商标以及生产商的其他信息易付以较少的注意力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综上,法院认定美视爵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海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美视爵公司是否侵犯了海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美视爵公司虽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并没有突出使用“海昌”字样,且海昌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海昌公司的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美视爵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由于海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和美视爵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经综合考虑美视爵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时间、侵权范围、海昌公司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海昌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余元。对于海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胡姝阳)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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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声明

近期,我局发现有个别网站模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的名称、版式设计、版面内容等,误导社会公众,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现郑重声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为“中国商标网”,网址为“sbj.saic.gov.cn”,“中国商标网”是唯一提供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官方网站,其他自称“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心”等网站与我局没有任何关联。请申请人仔细鉴别,谨防上当。如发现仿冒“中国商标网”的侵权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010-63219312。

  特此声明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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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强版权保护方案六月出台

权威人士透露,新组建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在内部整合、制定三定方案,有望6月底出台。据了解,三定方案的总体基调是合并职能基本相同的行政部门,比如办公厅、财务司、法规司,而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具体业务的司局则基本不变。此外,还将强化版权保护的监管职责,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新媒体全方面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三定方案出台后,总局的职能交叉会进一步减少,职能定位更加清晰,文化传媒行业在政策支持与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有望迎来发展新契机。

业务部门被保留

一位接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人士告诉记者,两个部委合并必定会带来部门整合,哪些司局要砍掉,哪些司局被保留,关乎总局职能定位和今后的产业政策走向。

“目前,总局正在进行内部司局单位调整,主要特点是合并职能基本相同的行政部门,保留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具体业务的部门。”上述人士透露,合并的部门或达8个,包括办公厅、财务司、法规司、保卫司、老干部局、机关服务局等;而原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发行、印刷行业监管的出版产业司、出版管理司、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印刷发行管理司,原广电总局负责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等行业监管的电影管理局、电视剧管理司、网络视听管理司等司局基本上保持不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监听监看等职能差异较大,目前不具备合并条件。保留具体的业务部门,有利于保持出版、影视等产业政策的连续性。”上述人士表示。

事实上,2003年中央启动文化体制改革,10年来出版业、影视业走在了转企改制、参与市场竞争的前列。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图书、报纸品种和总发行量占世界第一位,数字出版产业占世界第二位,印刷业产能占世界第三位;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出达1.65万亿元,占核心文化产业的60%;******目前有近70亿元的现金在手,凤凰传媒手里也有约80亿元,这么多钱,他们想做什么?伴随着主管部门的合并,报纸、电视、电影、互联网的整合是大的趋势。它们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加大业务融合,进一步打造全媒体产业链,提升自身的市场份额。”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陈杭表示。

陈少峰认为,未来出版集团并购广电资产的积极性会比较高。“目前,我国出版产业总产值已经到峰值,向新兴业态转型迫在眉睫。数字化浪潮下,出版集团希望在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媒体终端上发力,打造全媒体内容业态。而电影、电视的传播效果更强,更吸引用户,是新媒体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浙报传媒董秘李庆表示,并购是浙报传媒做大做强的重要方式,在未来政策利好的背景下还会加大步伐。在广电业转企改制的过程中,浙报传媒也会积极参与,可能会选择合适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作为标的。

陈少峰还认为,已上市的文化企业在并购整合和业务拓展方面更具优势。如果运作得当,加上政策支持,这些公司中间可能诞生大型综合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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