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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在华被指商标侵权

高通在华被指商标侵权

时间:2014-9-5   来源:雷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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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起诉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在华使用“高通”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索赔1亿元。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主打字库芯片产品,成立之初就注册了“高通”商标。美国Qualcomm在1998年进入中国后也开始使用“高通”两个字作为商标。

据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表示,2002年公司就向Qualcomm发出过律师函,后者委托代表试图以5万元购买这个商标,但被拒绝。

上海高通向Qualcomm提出了三项要求:全面停止使用一切“高通”字样;赔偿侵权损失1亿元;登报向中国高通及全社会道歉。美国高通表示已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将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配合。

此次诉讼让人联想到2012年苹果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侵权之争,最终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与唯冠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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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时间:2014-9-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答复: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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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出台《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

 

商标局出台《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4-9-1                        来源:中国商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商标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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