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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应该如何撰写投诉理由?

******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如商标被仿冒、专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实施、图片或是文字内容被剽窃等等,这一类属于针对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起投诉;

 

另外一类是由于其他商业原因而发起的投诉,此类如淘宝C店低价冲击市场、经销商未按厂家要求描述宝贝、同业竞争等情况。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在发起投诉时应当如何撰写理由,实际上此类投诉相对比较容易,只要在投诉理由中如实描述侵权的情节即可。

 

通常在权利匹配正确、投诉人适格、投诉理由描述情述的情况下,都会成功删除被投诉商品链接,并使侵权人得到相应的处罚。

 

可能会有很多权利人不懂具体该如何用文字描述,特别是如何就简短的文字写出要点,下面就进一步说明一下:

 

例如对于被投诉方涉嫌盗图的情况,权利人在投诉理由中只需要写上“盗图”即可,如果希望进一步提示审查人员图片的出处或是被投诉方使用的位置,可以在理由中写明如:“被投诉方从我方……处盗图,用于……”;

 

再举一个商标的例子,假如被投诉方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详情中或是图片上使用了投诉方的******交流沟通。感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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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下发受理通知书之前会审查哪些内容?

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程序,这其中第一个程序即形式审查结束后,如果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便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商标注册申请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具有严格的格式性要求,比如申请人信息的填写、地址的描述、项目的排列等等,申请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于文书内容制作规范性的审查。不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申请全面开放后,只需要通过电子数据填写表单,制作文书将会变得很简单;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由于商标权利是垄断性权利的一种,因此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在权利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其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合适的权利交由合适的主体去行使。我国商标法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提交从事商业经营的材料、企业申请商标需要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存续等等。

 

三、费用,即审查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已经交纳了申请费。

 

当上述条件满足后,商标局会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发也纸质或电子(以后的发展方向)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有时会让很多申请人误认为是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了,或者说是被接受了,有种商标已经通过全部审查的感觉。而通过上述审查内容的了解可以发现,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符合要求的要求的申请,更为关键的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公告程序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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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五类服务项目应该如何选择?

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在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中,第三十五类中的项目是最具争议的内容。这不仅体现在注册商标对项目的选择,同时在争议、纠纷案件中亦中如此。有关此类内容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点:

 

1、第三十五类服务项目的适合主体有哪些?

第三十五类的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的帮助、支持或服务,如广告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代销服务、人事服务、财会服务等等。在该类当中,特别包含的服务如批发、零售等代销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的注册抄录、写作、财务、系统化等服务。而工商企业的经营或是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服务是不属于此类涵盖的内容。

在上述主要涵盖的内容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350039“广告"350005"进出品代理"等项目并非适用与此为工作内容的企业,而是仅适用于以为其他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服务性企业或者说是中介机构。举例说明,如某服装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在多种渠道投放广告,其中否需要保护350039“广告”这一服务项目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该企业投放广告的行为并非是为他方提供该广告服务。在此例中,为该服装企业提供广告位的广告公司则应当将其商标注册在此类当中。

 

2、第三十五类第三组当中的350071“替他人推销”是否涵盖批发零售行业的服务内容?

总体上来讲,如果某一销售行业的企业,其销售的商品是其他企业生产的,该销售企业将不同种类的商品汇集在一起,进行分类排列整理,以便于销费者选择和购买,此种情况下,该企业的服务内容由3502的本项目所涵盖;另外,如果某企业在销售环节的销售的商品是由自己生产的,如大量存在的专卖店、直销店等服务单位,则不属3503所涵盖的内容。

 

3、当商品类的商标与第三十五类的销售服务商标产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A企业持有第25类服务商品上的商标,B企业持有相同的第35类上的销售服务商标,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同时使用,则会在市场上产生冲突。根据在先存在的案例的审判经验,此冲突发生时,通过会综合考虑双方商标的申请日期、使用事实、知名程度以及持续使用时间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对一方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如:限制35类商标的持有人的使用范围,销售的商品种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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