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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世界品牌”--品牌新宠

2014年6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正式启动“世界品牌”评定工作,这是中国首次评定“世界品牌”。

“世界品牌”特指能够代表中国国家形象,在全球同行中较有影响力的中国品牌。评定条件包括:1、品牌首次注册地必须在中国境内;2、品牌创立时间必须在10年以上;3、品牌在全球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4、产品或服务除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外,在国外也有一定市场;5、品牌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贯彻中央精神的实际行动

10多年前,日本是唯一能够挑战美国经济主导地位的国家。现在,不断刷新纪录的中国则是全球经济的超级明星。当年,进入全球500强是无数中国企业的梦想;现在,中国不但是新兴市场里诞生500强最多的国家,全球10大市值公司里,中国公司也占了一半。未来,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将更多来自中国企业。

2009年,中国取代德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并在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的国际戏码不断加重,缺乏全球性的知名品牌已阻碍中国的强国之梦。

为此,国家商务部提出,到2020年时中国拥有一批跨国公司和世界品牌。一个专业、权威、负责任、有实力的媒体,一定要负起引领主流价值观的责任。《品牌观察》杂志发起评定世界品牌,就是贯彻商务部上述精神而采取的实际行动,高扬品牌媒体之大旗,大力推动中国自主品牌登上世界舞台。

对申报企业随报随评

《品牌观察》杂志目前已经建立《世界品牌评定办法》,将每年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中,评定符合条件的“世界品牌”。

“世界品牌”的评定,一方面是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巩固商誉、扩大影响、确定行业地位的有效途径。上榜企业在获得此项荣誉称号后,可用于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提高品牌美誉度。

另一方面是在全国范围营造良好的品牌创建氛围,使更多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有更出色的表现。“世界品牌”的成功经验,也是国内其他企业的学习标杆、向上追求的******[-1.32% ******]泉。

“世界品牌”的评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坚持独立、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世界品牌”专家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成员组成。根据《世界品牌评定办法》,对“世界品牌”的评定从10个方面进行,只有总分超过80分的企业,才能被评定为“世界品牌”。

“世界品牌”的评定,由行业组织推荐和企业自荐两种方式参加,专家组将对申报企业随报随评。企业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查。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凡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评定结果,并在三年内不对该品牌进行相关评定。

对当选“世界品牌”的企业,《品牌观察》杂志将进行不同方式的品牌形象展示。

《品牌观察》是中国最专业的商业案例杂志,被誉为“中国商业案例第一刊”。《品牌观察》杂志在中国拥有最顶尖的商界精英“黄金读者群”。他们包括:1、2013年胡润富豪榜,前100名富豪中有24位阅读《品牌观察》杂志,例如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恒大集团主席许家印、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等。2、中国236家商学院的MBA、EMBA学员,《品牌观察》杂志在过去一年里所有采访报道的对象都曾读过EMBA,例如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读过长江商学院EMBA。3、中国4000家上市公司、3000家中国驰名商标、20000家著名商标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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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标”最新骗局

本报讯(王丁仆锐记者杨露怡)明明“电子商标”与《商标法》确定的“商标”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也不属于法律保护对象,但却有一些机构打着保护“电子商标”的名义,从事诈骗活动,昨日,省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电子商标”不过是一种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没有关系,如果接到所谓注册“电子商标”的电话或邮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据了解,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黔北新能源公司、宏发米业公司等多家企业相继接到自称是某网络认证注册服务机构的电话,称这些公司旗下的“东道主”、“玛瑙山”等商标的“电子商标”正面临被抢注的危险,建议企业尽快注册,以保护公司“电子商标”的专用权,这些服务机构还声称,商标分为两块,一块是实体商标,即公司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另一块是电子商标,即网络标识,需要重新申请注册才能获得,他们可以代办电子商标注册等手续,注册费和代理费每单报价均在每年5000元至1万元之间。凤冈县有10%的企业主经不起劝说,为电子商标买了单,剩下的绝大多数心存疑虑的企业主,通过向工商机关核实后,才避免上当。

  事实上,“电子商标”不过是一种网络域名,而所谓某网络认证注册服务机构也的确存在,但其服务范围仅仅是代为注册互联网域名,与注册商标没有关系,在国家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分类和组成形式的界定中,均未提及“电子商标”这一概念及类别。

  省工商局特地发布提醒,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利用“电子商标”混淆“域名”招揽域名注册业务,已违反《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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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

“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4-7-4 11:40: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邓舒馨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广东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陶瓷)和李云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25万元、2万元。

  6月12日,蒙娜丽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蒙娜丽莎公司只生产瓷砖产品,市面上的所有蒙娜丽莎卫浴产品均为傍名牌的侵权产品,蒙娜丽莎公司都将坚决予以打击。

  蒙娜丽莎公司成立于1992年,现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大型陶瓷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开始在瓷砖商品上使用蒙娜丽莎商标,经营的蒙娜丽莎品牌产品多次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蒙娜丽莎公司建成中国蒙娜丽莎文化艺术馆;2010年蒙娜丽莎公司创立了蒙娜丽莎瓷艺馆,并成为当年上海世博会特许供应商。万兴陶瓷在其公司网站、卫浴产品、产品外包装、户外广告、产品宣传册等上面将“蒙娜丽莎”中文、“MCAALIC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进行突出使用。李云峰是万兴陶瓷在广州的经销商,销售由万兴陶瓷生产的卫浴产品。

  蒙娜丽莎公司认为,两被告作为陶瓷卫浴建材生产商和销售商,在明知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共同赔偿蒙娜丽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共计56万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万兴陶瓷辩称,被诉标识与蒙娜丽莎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蒙娜丽莎公司商标的中文、英文和图形,实质上都只是复制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并没有自己的创造性劳动。相对于法国巴黎卢浮宫的“镇馆三宝”之一的世界名画,原告的商标仅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某一类商品上注册,一般公众在接触蒙娜丽莎及相关图形时想到的只会是达芬奇的画作而非原告,万兴陶瓷商标的显著性很弱。无论谁采取类似原告的方法,将达芬奇的名画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均只是巧合,而不是抄袭原告。

  万兴陶瓷认为,被诉产品上的“蒙娜丽莎瓷业”是“蒙娜丽莎瓷业有限公司”的简称,该公司经合法登记,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且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被诉产品上的蒙娜丽莎图形则仅起到美化产品包装的作用,并非作为商标或标识,也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查明,被诉产品将“蒙娜丽莎瓷业”“MCAALICA”以及蒙娜丽莎图像组合使用,而蒙娜丽莎公司在瓷砖产品上将其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组合使用。由于被诉“蒙娜丽莎瓷业”及“MCAALICA”与蒙娜丽莎公司第1476867号及第1765162号商标对应相似,被诉蒙娜丽莎图像与蒙娜丽莎公司第3263410号商标对应相似,且被诉标识组合使用与蒙娜丽莎系列商标组合使用在整体视觉上也相似,容易使公众对两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诉标识与原告的蒙娜丽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万兴陶瓷未经蒙娜丽莎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侵犯了原告第1476867号、第1765162号及第32634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万兴陶瓷并未否认制造了侵权产品,故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李云峰销售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李云峰立即停止侵犯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造、销售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2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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