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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棋谱到底是谁的版权?

近日,一则棋坛新闻产生了强烈的“爆炸冲击波”——中国棋院把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棋谱版权卖给或者授权给了一家上市公司,而该公司已拿着这些版权内容卖出去了一千万元!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某些机构把棋赛的棋谱编成书,最后竟然拿着这些书,向参赛棋手去“兜售”,棋手惊呼“被出书”;更滑稽的是,围绕棋谱著作权和版权的争议,有人士认为如果下棋的棋手拥有棋谱的IP,也只有赢棋的才拥有版权。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因此有了以下“三言二拍”。

  比赛产生的棋谱

  有无版权?

  施绍宗:据悉,一位围棋爱好者编了一套包括常昊、谢赫等著名棋手名局棋谱的《世界围棋豪强选集》在网上售卖,常昊对此很有意见,表示这套书并未得到棋手的授权。我不知道这套棋书是不是单纯的棋谱记录,还是有解说和分析,这些解说又是谁做的。单就比赛的棋谱而言,是不应该向棋手取得授权,而是向比赛的组织机构。而比赛的组织机构,在中国往往是中国棋院。

  梁伟棠:首先是棋手对自己比赛产生的棋谱有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因为围棋的知识产权模糊,所以无法折换成商业价值,也就无法为围棋估值。

  施绍宗:这里说的棋谱,必须要先定义清楚,是比赛棋谱,而不是创作的排局。排局的作者是有知识产权的,但比赛棋谱没有,因为比赛棋谱不是创作,只是比赛的过程与结果的记录。有人举了这样的例子,两个拳手的比赛,拳手对比赛录像也不拥有版权。

  陈鸿飞:《著作权法》是把著作权等同于版权的,而棋谱属文字作品,因为图形与数字都属于文字类,当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棋谱的作者是自动拥有版权的,这毫无疑问。而通过棋类比赛而制作的棋谱,不论是否发表,棋谱版权的归属并不清晰,这在外国亦然。以法律的观点分析,棋谱版权应该由棋谱的作者拥有,而作者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棋赛主办方,还应该包含棋赛对弈的两方棋手。

  版权归棋手和棋赛主办方共有?

  施绍宗: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棋谱只是已发生的棋局,没有独创性的文字点评或只有对棋局下子步骤的简单复述,这类棋谱没有版权。但如果是个人独创的围棋死活大全或者是象棋中的排局,又或者是对比赛对局棋谱进行分析解说,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这类棋谱则拥有版权。

  梁伟棠:我对这个异常复杂的问题也只是抛砖引玉,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探讨职业棋手和围棋的市场化问题。这一次,棋谱版权的纷争与讨论弄出这么大的声响,起因是某出版社出了一套棋手的棋谱集,但对收录棋谱的棋手没有打过招呼,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陈鸿飞:因为棋谱最能体现对弈棋手的“技”和“艺”,比赛棋手每走一步均能体现其功力修为,棋谱可以说是棋手“智力劳动”的结晶。所以,棋谱的版权不能把棋手排斥在外。但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棋赛主办方的重要作用,棋赛没有他们就组织不起来,没有比赛,当然也就没有棋谱,因此棋赛主办方应该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在棋谱的版权权益中占较大的份额。因此我认为,可以认定棋谱是对弈双方棋手及棋赛主办方三方合作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棋谱应该有版权,而版权应该归上述三方共同拥有。至于三方的份额比例,可以在开赛前以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事先没有确定的,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请法院审理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

  梁伟棠:书画有交易市场,音乐作品有知识产权, 文学作品也有版权,作者可以收版税,围棋同样属于文化艺术之列,可除了吸引企业赞助,找不到好的商业模式,想要做强做大困难重重。

  建立合理的版权分成制度?

  陈鸿飞:有人认为,赋予棋谱版权不利于棋类运动的传播和推广。这是完全没有把握住《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版权属知识产权范畴,其作用首先就是要保护创作、保护创新。明确棋谱得到版权保护,是对棋谱版权所有人智力成果的承认及后带来经济上的回报,这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层意义。版权人要通过版权获得经济回报,自然晓得选择最佳的传播途径,这样其实反而能够让棋谱传播得更快更广。

  施绍宗:听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情形比较复杂。我看问题是看实际结果如何,而不是应该如何。产生比赛棋谱的棋手,他们的利益已经体现在比赛之中,比赛的组织者已经向参赛棋手支付了报酬,或者说是出场费和奖金,也就拥有了比赛的棋谱版权,如果棋手认为自己也有版权,就应该事先与比赛的组织方提出,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没提出,就不应该提出什么版权的概念。如果认为这一点不合理,棋手可以不参加比赛。棋手愿意参加比赛,实际上是将版权让渡给比赛的组织者或者主办方。在现实中,棋手在比赛中没有提出版权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版权意识,也可能是认为提出棋谱的版权没有意义。

  梁伟棠:谈到这一点,放眼将来,我认为,就目前的体制而言,中国棋院应该成为注册棋手的棋谱版权保护者,建立棋谱版权制度。例如,棋谱的出版者或者使用者前来谈版权出让,中国棋院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价码,也应该与棋手分成。分成的比例可以协商或者先确立一个分成制度。

  施绍宗:作为棋手,有权利诉求是可以理解的,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因为问题被提出,至于解决得如何,那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中国棋院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有很多弊端的,这不仅体现在棋谱版权问题上。

  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

  陈鸿飞: 棋手比赛,用符号记录下来成为棋谱,那拳赛用录像记录下来,版权属谁?我认为,首先棋赛、棋谱和拳赛、拳赛录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次棋赛用符号、文字等记录下来,属文字作品,而拳赛录像由主办方负责摄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音作品的版权归制作方持有。另外,版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所以,棋谱更符合此特征,而拳赛录像的版权不归属拳手正是拳赛本身的特征是一项体育竞技,拳手当然就不能享有录像作品的版权了。

  施绍宗:如果棋赛过程是以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而不是棋谱,那么棋手就没有版权了?无论是棋谱还是录像,从实际来看,不也是同样传播了比赛的过程吗?对于受众或者棋迷来说,不也是同样欣赏到棋局吗?

  梁伟棠:棋类比赛有特殊性,棋局最佳也是最低成本的记录形式是棋谱,用录像的形式单纯记录比赛对局费时费力不讨好,除非还有专家挂盘讲解,但那已超出单纯棋谱记录这一问题了。棋类比赛是智力竞技,智力竞技的结晶是棋谱而不是外在的动作,观众主要也是欣赏棋谱,即使是直播比赛本身,欣赏点也主要是在棋局上,实际上就是欣赏棋谱。这和拳赛可大不一样,拳赛包括所有的身体运动项目只有录像是最好的记录形式,观众看棋的比赛可以只看棋谱,但观众看拳赛就必须现场或看直播和录像,其他都没有意思。

  陈鸿飞: 根据《著作权法》,我们应该肯定棋手应该拥有棋谱的部分版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更好地组织棋赛,更好地体现和维护各方在棋谱版权上的权益,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棋赛和拳赛的合作协议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赛事主办单位拥有全部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而棋手和拳手在版权上的权益就体现在他们参加赛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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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招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更新业务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网上检索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1641STC4044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博   项目联系电话:0106268638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联系方式:010-8865167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娟娟、韩博、刘姗姗、陈俊010-62688223(仅购买标书)、62686381、6268825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000928,股吧)广场16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采购用途:自用 项目性质:服务 招标内容: 包号 招标内容 采购预算 (万元) 实施周期 实施地点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01 1.建立新的商标检索专用数据库及相对应的数据同步、更新与维护系统   2.建立新的商标网上检索系统   3.实现统计分析   4.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   5.建立新的软硬件运行环境 400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设内容并初验合格,系统上线试运行 北京 1.商标检索应用   2.商标近似检索   3.商标综合信息   4.商标状态检索   5.商标公告检索   6.商品/服务项目检索   7.错误信息反馈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 投标日期时投标人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进行承诺,并声明如有虚假将承担虚假投标的责任)。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1)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含牵头单位)不得多于3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以上1- 3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他项资格条件 (联合体成员资质须与其在联合体中的分工相匹配)。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工作任务。该联合体投标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5)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6)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7) 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具有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8) 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具有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9) 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10)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10:03 至 2016年06月1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售价:招标文件人民币500元 (若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100元)。请按下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须注明“40443标书款”,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及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后将尽快用特快专递将采购文件邮寄给贵方。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中钢国际广场27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投标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网站的资格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投标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提供投标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财务专用章。   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能办理申请开票手续。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5)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   (6)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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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身边的"滴滴打车”曾经涉嫌商标侵权吗?

两年前,细心一点的“打车族”发现:自己手机中的“嘀嘀打车”软件,不知怎地变成了“滴滴打车”。殊不知,这一字之差,背后暗藏着一起总额为8020万元的天价索赔案。

  记者近日从杭州中院了解到,这起广受社会关注,同时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受理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已尘埃落定,经过调解,原告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达成了一揽子商标转让协议,妙影公司撤回了对这个案子以及另一个相关商标侵权案的起诉。

  当初很多人熟悉的一句广告词:“嘀嘀一下,美好出行”的发布者,是北京小桔公司。这家公司原本用的一款打车APP软件叫“嘀嘀打车”,用了两年不到,才又改名为“滴滴打车”。

  大家刚刚叫惯了,为啥要改名?原来,北京小桔公司遇到了麻烦:“嘀嘀打车”火了以后,他们才发现,宁波妙影公司早在2012年5月21日,就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发的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之后又把使用权转让给了自家“兄弟”杭州妙影公司。

  更麻烦的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还是“同行”:早在2011年8月,杭州妙影公司就推出了一款叫“嘀嘀出行”的下载软件,后来还有“嘀嘀导航”、“嘀嘀地图”、“嘀嘀打车”等,主要在杭州地区推广。

  2014年5月,北京小桔公司把“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打车”,是因为就在当月,宁波、杭州两家妙影公司到法院把他们给告了。起诉书中提出的主要诉求是: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承担20万元律师费等。

  经过约一年时间,这起案子于2015年5月在杭州中院开庭。在庭上,原、被告的说法都不一样。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当时没有当庭宣判。

  因为诉讼标的额和社会影响都很大,杭州中院的法官专门去请教了省内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结果,专家、学者们的说法也不一致。

  杭州市中院办案法官说,这起案子,从事实认定、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商标使用方式以及在“互联网+”时代利用手机移动应用程序背景下对商品和服务的划分等方面的认定上,都对法院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确实是前所未有。

  “妙影公司在商标权转让后可免于讼累,专注于自身业务的转型和拓展;小桔公司在获得商标权转让后,避免其在创立之初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杜绝了后患。”杭州中院的办案法官说,这个案件能调解解决,毫无疑问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这也给新创业的互联网企业提了一个醒:千万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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