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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棋谱到底是谁的版权?

近日,一则棋坛新闻产生了强烈的“爆炸冲击波”——中国棋院把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棋谱版权卖给或者授权给了一家上市公司,而该公司已拿着这些版权内容卖出去了一千万元!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某些机构把棋赛的棋谱编成书,最后竟然拿着这些书,向参赛棋手去“兜售”,棋手惊呼“被出书”;更滑稽的是,围绕棋谱著作权和版权的争议,有人士认为如果下棋的棋手拥有棋谱的IP,也只有赢棋的才拥有版权。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因此有了以下“三言二拍”。

  比赛产生的棋谱

  有无版权?

  施绍宗:据悉,一位围棋爱好者编了一套包括常昊、谢赫等著名棋手名局棋谱的《世界围棋豪强选集》在网上售卖,常昊对此很有意见,表示这套书并未得到棋手的授权。我不知道这套棋书是不是单纯的棋谱记录,还是有解说和分析,这些解说又是谁做的。单就比赛的棋谱而言,是不应该向棋手取得授权,而是向比赛的组织机构。而比赛的组织机构,在中国往往是中国棋院。

  梁伟棠:首先是棋手对自己比赛产生的棋谱有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因为围棋的知识产权模糊,所以无法折换成商业价值,也就无法为围棋估值。

  施绍宗:这里说的棋谱,必须要先定义清楚,是比赛棋谱,而不是创作的排局。排局的作者是有知识产权的,但比赛棋谱没有,因为比赛棋谱不是创作,只是比赛的过程与结果的记录。有人举了这样的例子,两个拳手的比赛,拳手对比赛录像也不拥有版权。

  陈鸿飞:《著作权法》是把著作权等同于版权的,而棋谱属文字作品,因为图形与数字都属于文字类,当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棋谱的作者是自动拥有版权的,这毫无疑问。而通过棋类比赛而制作的棋谱,不论是否发表,棋谱版权的归属并不清晰,这在外国亦然。以法律的观点分析,棋谱版权应该由棋谱的作者拥有,而作者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棋赛主办方,还应该包含棋赛对弈的两方棋手。

  版权归棋手和棋赛主办方共有?

  施绍宗: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棋谱只是已发生的棋局,没有独创性的文字点评或只有对棋局下子步骤的简单复述,这类棋谱没有版权。但如果是个人独创的围棋死活大全或者是象棋中的排局,又或者是对比赛对局棋谱进行分析解说,则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这类棋谱则拥有版权。

  梁伟棠:我对这个异常复杂的问题也只是抛砖引玉,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探讨职业棋手和围棋的市场化问题。这一次,棋谱版权的纷争与讨论弄出这么大的声响,起因是某出版社出了一套棋手的棋谱集,但对收录棋谱的棋手没有打过招呼,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陈鸿飞:因为棋谱最能体现对弈棋手的“技”和“艺”,比赛棋手每走一步均能体现其功力修为,棋谱可以说是棋手“智力劳动”的结晶。所以,棋谱的版权不能把棋手排斥在外。但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棋赛主办方的重要作用,棋赛没有他们就组织不起来,没有比赛,当然也就没有棋谱,因此棋赛主办方应该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在棋谱的版权权益中占较大的份额。因此我认为,可以认定棋谱是对弈双方棋手及棋赛主办方三方合作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棋谱应该有版权,而版权应该归上述三方共同拥有。至于三方的份额比例,可以在开赛前以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事先没有确定的,可以通过仲裁或申请法院审理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

  梁伟棠:书画有交易市场,音乐作品有知识产权, 文学作品也有版权,作者可以收版税,围棋同样属于文化艺术之列,可除了吸引企业赞助,找不到好的商业模式,想要做强做大困难重重。

  建立合理的版权分成制度?

  陈鸿飞:有人认为,赋予棋谱版权不利于棋类运动的传播和推广。这是完全没有把握住《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版权属知识产权范畴,其作用首先就是要保护创作、保护创新。明确棋谱得到版权保护,是对棋谱版权所有人智力成果的承认及后带来经济上的回报,这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层意义。版权人要通过版权获得经济回报,自然晓得选择最佳的传播途径,这样其实反而能够让棋谱传播得更快更广。

  施绍宗:听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情形比较复杂。我看问题是看实际结果如何,而不是应该如何。产生比赛棋谱的棋手,他们的利益已经体现在比赛之中,比赛的组织者已经向参赛棋手支付了报酬,或者说是出场费和奖金,也就拥有了比赛的棋谱版权,如果棋手认为自己也有版权,就应该事先与比赛的组织方提出,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没提出,就不应该提出什么版权的概念。如果认为这一点不合理,棋手可以不参加比赛。棋手愿意参加比赛,实际上是将版权让渡给比赛的组织者或者主办方。在现实中,棋手在比赛中没有提出版权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版权意识,也可能是认为提出棋谱的版权没有意义。

  梁伟棠:谈到这一点,放眼将来,我认为,就目前的体制而言,中国棋院应该成为注册棋手的棋谱版权保护者,建立棋谱版权制度。例如,棋谱的出版者或者使用者前来谈版权出让,中国棋院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价码,也应该与棋手分成。分成的比例可以协商或者先确立一个分成制度。

  施绍宗:作为棋手,有权利诉求是可以理解的,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因为问题被提出,至于解决得如何,那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中国棋院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有很多弊端的,这不仅体现在棋谱版权问题上。

  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

  陈鸿飞: 棋手比赛,用符号记录下来成为棋谱,那拳赛用录像记录下来,版权属谁?我认为,首先棋赛、棋谱和拳赛、拳赛录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次棋赛用符号、文字等记录下来,属文字作品,而拳赛录像由主办方负责摄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音作品的版权归制作方持有。另外,版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所以,棋谱更符合此特征,而拳赛录像的版权不归属拳手正是拳赛本身的特征是一项体育竞技,拳手当然就不能享有录像作品的版权了。

  施绍宗:如果棋赛过程是以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而不是棋谱,那么棋手就没有版权了?无论是棋谱还是录像,从实际来看,不也是同样传播了比赛的过程吗?对于受众或者棋迷来说,不也是同样欣赏到棋局吗?

  梁伟棠:棋类比赛有特殊性,棋局最佳也是最低成本的记录形式是棋谱,用录像的形式单纯记录比赛对局费时费力不讨好,除非还有专家挂盘讲解,但那已超出单纯棋谱记录这一问题了。棋类比赛是智力竞技,智力竞技的结晶是棋谱而不是外在的动作,观众主要也是欣赏棋谱,即使是直播比赛本身,欣赏点也主要是在棋局上,实际上就是欣赏棋谱。这和拳赛可大不一样,拳赛包括所有的身体运动项目只有录像是最好的记录形式,观众看棋的比赛可以只看棋谱,但观众看拳赛就必须现场或看直播和录像,其他都没有意思。

  陈鸿飞: 根据《著作权法》,我们应该肯定棋手应该拥有棋谱的部分版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更好地组织棋赛,更好地体现和维护各方在棋谱版权上的权益,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棋赛和拳赛的合作协议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赛事主办单位拥有全部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而棋手和拳手在版权上的权益就体现在他们参加赛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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