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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举行揭牌仪式

27日,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玩具快维中心”)在汕头澄海区举行揭牌仪式。据介绍,这是全国目前唯一一家玩具知识产权快维中心。
 
玩具快维中心投入运作后,将构建起汕头市玩具行业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快速通道。此外,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还争取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玩具快维中心设立了汕头诉讼服务处,进一步扩展了玩具快维中心的快速维权服务功能。
 
玩具行业是汕头特色支柱产业之一,澄海区是首个国家级玩具礼品出口基地,也是“中国玩具礼品之都”。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在汕头设立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这是今年广东省范围内唯一一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设立的快速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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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庆云县首例旅游景区商标注册成功

近日,山东德州庆云县“海岛金山寺”文字及景区旅游形象标识图形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功,成为庆云县首例旅游景区商标,该商标由海岛金山寺景区管理处所有,这是海岛金山寺景区强化品牌建设又一有力举措,对景区品牌保护和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海岛金山寺景区管理处强化品牌创建力度,先后荣获山东省旅游服务名牌、山东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海岛金山寺景区先后被评选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好客山东贺年会祈福胜地、到山东不得不去的100个景区。并设计推出景区旅游形象标识图形,广泛应用于景区导览系统、网站、微信、微博、旅游商品包装、餐饮住宿设施等方面,成为景区品牌的重要象征景区品牌越擦越亮,知名度和影响力快速提升。作为景区无形资产,景区品牌已成为景区旅游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构成景区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

 

鉴于很多旅游景区(点)品牌被其他企业和个人抢注成商标,给旅游景区(点)造成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先例。景区管理处高度重视品牌保护,在县工商局的帮助指导下,成功注册“海岛金山寺”文字拼音和景区旅游形象标识图形商标,此次共注册第19类文字、第19类图形、第39类图形、第43类文字等共计4大类商标,涵盖了住宿、游览、停车场、建筑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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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得力”两大文具企业对簿公堂

小小一支笔,便宜的大概一两元,贵一点的也就十来块,但是谁能想的到,就那么小小的一支笔都能引发一场诉讼,被告被判赔了十万元。12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大同小异,“得力”侵犯“晨光”专利权

 

原告晨光公司是一家主营文具的综合性公司,于2009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11月,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A32160中性笔与晨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另外,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在基本构成、笔帽和笔杆的整体形状、笔杆顶部与笔帽顶部的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下端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笔杆靠近笔尖约三分之一处有一环状凹线设计,笔夹外侧有长方形锥台突起,笔夹内侧为光滑平面,笔夹下端是平直的,而原告外观专利设计中或者没有、或者不同。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得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被告坤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得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坤森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上海知产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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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增加不同色彩和图案算不算侵权?

 

在庭审中,被告得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色彩和图案,而这种色彩和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故其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从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来看,其并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等所形成的图案。另外,被诉侵权设计在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形状之余所附加的色彩、图案等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因此,上海知产法院对被告得力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审判长、上海知产法院院长王秋良表示,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对新产品的自主研发上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对于自身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应有较为专业的认知,如果认识不足、处理不当,不仅容易构成侵权,也会因此对自己的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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