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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第24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四四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专利收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150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

100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50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

(六)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七)专利登记费

1.发明专利

200

2.实用新型专利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150

(八)年费

1.发明专利

1-3 年(每年)

900

4-6 年(每年)

1200

7-9 年(每年)

2000

10-12 年(每年)

4000

13-15 年(每年)

6000

16-20 年(每年)

8000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 年(每年)

600

4-5 年(每年)

900

6-8 年(每年)

1200

9-10 年(每年)

2000

(九)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十)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1.实用新型专利

2400

2.外观设计专利

2400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收费-PCT申请收费

(一)PCT 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1.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

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

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500

(2)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3)优先权文件费

150

(4)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5)单一性异议费

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

2

(7)后提交费

200

(8)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9)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1.宽限费

1000

2.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

300

实审阶段

1200

3.单一性恢复费

900

4.优先权恢复费

1000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专利收费-依据约定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

2000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100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300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

1000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

300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

300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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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次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签署的《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备忘录》,双方将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窗口,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和案件通报制度,并就诉前调解与行政调解、诉中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等方面流程达成一致。

 

据悉,凡诉至岳麓区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法院将引导当事人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诉前行政调解。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行政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将及时立案登记,进入诉讼程序。对已经立案的知识产权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知识产权局进行诉中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岳麓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撤诉裁定;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审理案件。

 

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并能实现多赢。”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众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可以走司法途径,也能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来解决,将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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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成为WTO议题

知识产权与创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传统议题,今年也不例外。委员会本次会议更受瞩目的一大议题是知识产权与涉及强制许可的公共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会议将于6月13日至14日举行。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新加坡、瑞士、中国台湾以及美国提议讨论知识产权与创新,议题为“包容性创新与中小微企业(MSME)发展”。

它们在文件中指出,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员工收入更高,但MSME却没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已成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文件进一步详细说明了WTO成员可用于鼓励MSME使用知识产权的战略和支持措施,如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改善与协调知识产权支持,制定研究与创新资助计划。

该小组呼吁各国或地区分享其经验和成功的措施。

TRIPS灵活性与强制许可

中国、巴西、斐济、印度和南非提出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议题。提交TRIPS理事会考虑的文件详细列明了保护公共利益的TRIPS内容,尤其是灵活性措施。

文件指出,这些灵活性措施可用于实现公共卫生目标。但是,实施这些灵活性需要在国家层面采取行动,即将这些措施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同时考虑各国的具体需求和政策目标。

因政府施加政治压力和企业能力有限,许多国家没有使用灵活性措施。2016年的《联合国秘书长药品获取高级别小组》报告提到了这点。文件还指出,区域贸易协定包含超越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标准(以下称为TRIPS-plus),严重影响了相关国家的政策空间。

严重影响医药行业的TRIPS-plus措施包括可授予专利权标准的定义、专利期延长、测试数据保护、监管审批、专利和知识产权执法的衔接。

该小组建议讨论各国的强制许可(允许仿制药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专利药品)经验。

正在进行电子商务协定谈判的东盟国家

新加坡代表东盟成员国提交了一份它们在4月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UNCTAD)电子商务讨论会上的成果文件。

该小组主要关注电子商务贸易规则如何为发展中国家的MSME提供支持。

文件指出,WTO将在WTO框架下对电子商务作进一步研究,包括澄清新概念,如数字产品。

文件还列明了发展中国家的MSME面临的各种挑战,如基础设施与知识缺乏,监管障碍,电子支付可选方案有限,获取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基本服务受限。

2016年11月,东盟成立了电子商务协调委员会,通过统筹协调促进数字互通互联并为该地区大小企业提供更多贸易机会。东盟正在协商东盟电子商务协定。

常规议题

TRIPS理事会会议还包括一系列常规议题,如审查关于植物、动物和生物过程可专利性的TRIPS第27条3款(b)项以及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联系。

这两个议题已讨论了数年,至今尚未达成一致。

其他仍未达成一致的议题包括:非违反之诉是否可应用于知识产权。非违反之诉是国家间一方认为另一方即使未违反WTO协定但其行动导致前者预期利益受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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