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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目前对于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均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在申请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我国在07年以前,也采用没有限制的政策,但由于商标抢注与囤积日益严重,为了遏制这种注而不用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2月颁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在该规范性文件中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作出了调整。

 

上述《注意事项》调整后的程序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文件时,除身份证以外,还需要同时提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合同等。

 

列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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