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律师是否可以代办?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工商标字〔2012〕19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根据上述《办法》,律师事务所在商标局办理备案后,可以从事商标注册、变更等代理业务。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已有数千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备案,但从实际执业情况来看,目前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如:
1、商标注册等代理业务周期长,来务繁琐,需要专人全程跟踪;
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需要代理人具有稳定性;
3、商标检索等工作内容需要以数年的业务经验为基础,而对法律理论要求不高。
当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其特点是律所为执业律师提供业务平台,律师以个人名义揽案做业务,并要求对案源具有绝对的控制。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性强,而案源亦随律师一同转移。
商标业务的特点是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会体现律师个人的名义,业务依附于律所而不是律师。此外,商标业务周期长、事务繁琐决定了每一个业务都需要一个团队合作操作,而律师个人做业务的办案方式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业以及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还需要作出改变以适应商标代理业务的与传统律师业务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