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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可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有向商标注册部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应当对系争商标具有使用意图或己经实际投人商业使用。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除非恶意明显,否则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最后修改于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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