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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在印尼未注册驰名商标成功撤销注册商标

因无法保留对NOVEC 1230商标的专有权利,上诉人Dewi Nilasari (一名本地企业家)就其NOVEC 1230商标提出复审,对被印尼最高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的裁决(编号160 K/Pdt. Sus-HKI/2019)驳回案件提出上诉。

上诉人于2013年注册其商标,适用于第9类(IDM000487501)、第35类(IDM000487594)及第38类(IDM000487620)。2016年,3MCompany(被上诉人)在印尼于第9类、第35类及第38类申请注册其NOVEC商标,基于其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似这一理由而被商标注册处拒绝。

2018年3月28日,被上诉人以相似(《商标法》第21(1)(a)条及印尼法律及人权部规例2016年第67号第18(3)条)及恶意(《商标法》第21(3)条)为由,针对上诉人的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程序。

2018年10月,商事法庭(商事法庭裁决编号12/Pdt.Sus-Merk/2018/PN.NiagaJkt.Pst)裁定被上诉人胜诉,法庭认为商标存在相似性,特别是与驰名商标NOVEC的相似性,并且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具有恶意,上诉人被认定有意图抄袭、仿冒属于被上诉人的NOVEC商标及利用其优势。

2018年10月15日,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商标申请是真诚提出,指出上诉人曾进行科学研究、研发产品配方并提供其付出劳力的证明。上诉人称该商标是由其本身创作,每一字母均是某一单子或片语的简写:N(新合成物质(newsynthetic))、O(有机(organic))、V(多样性(variable))、E(工艺制作(engineered))及C(化学生产程序

(chemical production process))。上诉人称数字「1230」是来自其喜爱的圣经经文马可福音第12章30节。因此,上诉人辩称其申请并无恶意。

上诉人的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显示真诚,因此维持商事法庭的裁决。

案件显示未在印尼境内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权利拥有人仍可成功申请撤销一项注册商标。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提出其与驰名商标相似或恶意注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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