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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4月6日上午,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已经收到了该一审判决。华为相信,通过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让研发投入有回报,可以促进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涉及4G标准和手机功能专利

三星是目前全球最大手机制造商,市场份额全球第一,华为则是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的最大挑战者之一。

此案源起2016年5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诉讼地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随后7月4日,华为再次出手在深圳中院和泉州中院对三星提起诉讼。此次华为以终端有限公司名义向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索赔8000万元。

华为终端公司表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有16款产品涉嫌侵权据悉,华为在诉讼中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诉讼涉及4G标准专利和智能手机功能相关的专利。这些专利对智能终端产品的用户体验和互联互通十分重要,对三星产品有很高的价值。华为此次诉讼的目的是使三星尊重华为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果,停止未获得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

随后,2016年7月22日,三星作为反击,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61亿元。

三星电子表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三星电子在起诉书中表示,其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记录活动图像数据的方法和数码照相机”等六件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华为Mate8、荣耀等手机和平板电脑上分别使用了其专利权。

一审宣判侵权成立

4月6日审理的侵权案为华为连续起诉三星侵权的第一案,华为公司起诉的对象还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福建省某电讯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及泉州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华为公司称,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该申请于2011年6月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华为公司表示,该发明专利共有16项权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项权利要求。

在起诉前,华为公司进行了大量取证。华为公司称,经过分析发现三星的这些手机的技术特征与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合计8项)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公司认为5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权。

泉州网报道提到,惠州三星在审理中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侵权后果。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泉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对于赔付金额的确定,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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