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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应用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的背景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过近7年的司法实践,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 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地承载了其他的意义。对司法保护中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一些审判人员还存在一些模糊甚 至错误的认识,如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强 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同时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迫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分别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发布)和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中,对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 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 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驰名商 标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2007年,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在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 司法解释的初稿。至2008年8月,先后5次征求意见并作修改,并于2008年9月在上海召开由近20名中外专家、学者和法官参加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 会,进一步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10月向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国家有 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立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2008年11月11日,通过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近200条。2008年11月2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进行 了讨论。在研究吸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

 

    驰名商标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保护,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解释》起草的主要目的,是在审理涉及驰名商 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起草工作主要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解释。《解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件和认定因素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 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及其精神。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也是《解释》程序性规定的主要 依据。

 

    第二,坚持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立足国情和实际。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既要依法强化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又要遏制 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一直是《解释》制定过程中致力于解决的重点。鉴于此,《解释》主要针对驰名商标认定 的条件和范围、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及举证责任、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等5个方面的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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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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