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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的公告

为更好地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我局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一、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三、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   四、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   五、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仍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时间一个月以内。   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63219729   特此公告。          商 标 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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