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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知识产权纠纷宜仲裁

专家呼吁知识产权纠纷宜仲裁

时间:2014-1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推进,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也与日剧增。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取证难等特点,而且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滥用诉权,加重了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案件办理难度,导致知识产权案件出现耗时长、当事人耗资大的问题。因此,构建一种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作为继司法、行政手段之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又一条有效途径,正日渐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在青岛举行的主题为“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仲裁创新发展”国际仲裁论坛上,仲裁领域专家纷纷就仲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便捷的争端解决方式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等优势,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陶景洲表示,仲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许多优势,其中高效是非常明显的一点,仲裁一般都是采用一裁终局的方式,没有上诉的程序,显著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表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但单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争议会遇到比较多的问题。非常明显的一点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关联程序比较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在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连带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这之后可能又会发生相关的行政诉讼,使得知识产权诉讼审理的时间往往较长,仲裁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澳洲科技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副主任沈云樵认为,由于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对小额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讲,仲裁往往比司法手段更具优势。
良好的国际执行能力
仲裁过程具有良好的保密性,而且由于有国际公约的约束,仲裁裁决具有良好的国际执行力。
陶景洲表示,采取仲裁的方式首先是保密性好。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细节,而仲裁则不会出现这些问题。而且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较为普遍的执行力。根据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40余个国家内得到执行。另外,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比较明显。每个国家的司法保护力度都不一样,而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改变,国际仲裁可以使各国在解决纠纷的做法上趋于标准化。
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前主席罗伟廉认为,仲裁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良好的保密性,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所有的证据及质证都是公开的,其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技术细节问题,这可能是一些当事人不愿看到的,而仲裁则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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