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异议同类“卡通狗”
巴布豆异议同类“卡通狗”
时间:2014-8-5 9:15:1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于1988年完成设计的“巴布豆”卡通小狗形象,在20世纪末被加入到童装设计中,目前已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童装品牌。
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万泰盛公司)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彩色卡通小狗图形商标,不想遭遇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万泰盛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花园鞋(洞洞鞋)、童鞋、运动鞋的企业,坐落于“中国鞋都”福建省晋江市。其拥有“巴布狗”“叮叮鸟”“小叮当”“卡比猫”等童鞋品牌。
2001年,万泰盛公司提出卡通小狗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该商标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核定用于服装、鞋、帽等第25类商品,注册号为第3000060号。
2007年6月,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第6097993号卡通小狗图形的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如图),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据悉,该商标同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2010年2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被公告后,巴布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巴布豆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如图),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两只卡通小狗,申请注册于1997年,1999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雨衣、制服、帽子、手套、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经过续展,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
巴布豆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09年通过转让获得“卡通小狗”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巴布豆公司拥有的在先著作权。此外,万泰盛公司曾与巴布豆公司合作,有机会接触“卡通小狗”形象。上述主张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涉案“卡通小狗”的设计最初是由日本的向阳株式会社完成,于1998年3月6日首次发表。向阳株式会社曾将“BOBDOG”系列造型的使用权授权给红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林公司),该公司在1999年和万泰盛公司合作,将上述系列造型授权给上海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万泰盛公司)使用,而该公司和万泰盛公司均隶属于万泰盛集团。
万泰盛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设计存在不同,并对巴布豆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提出质疑,称“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该公司强调,第3000060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已有多年,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实际上是可以区分的。
对于“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的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万泰盛公司有机会通过红林公司和上海万泰盛公司的合作接触到“卡通小狗”,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巴布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中的小狗设计高度近似,仅是小狗的嘴部不同,但消费者容易将该部位的差异视为卡通人物的不同状态,所以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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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引证商标 图为被异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