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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对该法施行前的行政裁定的溯及力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认为:

“商标法(2011年)施行前已经有过终局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商标评审采取行政终局制度,对于当时已有终局裁定的争议事项,只能尊重和维护当时的法律制度,不能再以修改后的法律有新规定为理由对已决事项重新启动程序。在行政终局制度下,终局裁定形成了稳定的秩序并产生信赖利益。”基于此稳定的秩序产生的商业信誉,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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