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在判断商品近似中的作用
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以也简称《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意 见后,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区分表》主要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并结合本国的特殊情况编制而成。《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在《区分表》的效力方面,编者说明中特别强调,《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 商标代理人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可见,《区分表》在适用的过程中仅仅具有参考效力,并不具有强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 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 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 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下 面笔者结合案例进一阐释,在案件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 案件焦点问题集中在判定分别属于《区分表》第30类的酱油、醋等调味品与第29类的芝麻油是否构成近似商品的问题。如按《区 分表》的划类,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属非近似商品,意味着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两类产品上是可以并存的。但是我们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在现实生活以及两类产 品的特定消费者中,如果同一件商标并存在于两类产品上,且分别为不同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话,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首先,从两类商品的外包装上来 看,芝麻油虽然属于食用油的一种,但其包括与其他食用油如豆油、花生油等有较大区别。芝麻油的外包装通常采用与酱油、醋等商品相近似的小瓶装进行销售;另 一方面,芝麻油从功能和用途方面来讲,也与其他食用油有所不同,芝麻油在日常烹调中通常用于调味,与酱油醋等调味品较为近似。
从上述案例中的焦点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商品在《区分表》中的划类中是不近似的,但在销售终端中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于这类情形,权利人应当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品近似的判断,有以下几项可供参考:
一、商品的用途和功能在近似性判断中较为重要,在判断时应当以其主要用途为主;
二、商品的近似性判断,其根本的原则是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因此在判断的过程中,须相关公众的辨识能力为基准;
三、如果一方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或知名商标的话,知名的程度对商品的近似性判断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