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