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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编剧、著名导演王冰河任法人的一家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影视中心),因欠付370万元版权费被合作单位诉至法院,523,大兴法院对该中心进行了搜查和查封。

 

目前,王冰河已制定了还款计划,并提供了一套房产和连续剧《大唐诗圣》版权作为担保。

 

购电视剧仅付了10万版权款

 

2003125,北京一家石化公司下属电视台和一家艺术中心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王冰河影视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拥有合法版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甲方付给乙方购买发行版权款380万元。

 

2009年,石化公司将影视中心诉至法院,称该影视中心仅付了10万版权款,要求其支付余款。双方随后达成和解。但2012年,石化公司再次将影视中心起诉,称其未履行和解协议。201212月,大兴法院缺席判决影视中心给付石化公司370万元欠款。

 

判决生效后,石化公司于20134月下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已制定计划承诺尽快还款

 

523,经法院再次传唤,王冰河到庭。在问话过程中,王冰河表示无偿还欠款能力,故法院带王冰河前往该影视中心注册地进行搜查,但该注册地仅是一间房间,没有任何财产。

 

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王冰河释法明理,充分告知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强制执行压力下,王冰河主动告知法官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星光影视园,法院立即对其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和查封。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法官连夜做王冰河本人的思想工作,从名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保持良好社会形象的角度引导说服其积极想办法,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工作,王冰河制定了还款计划,并提供了其弟弟名下一处110平方米的房产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传媒公司拥有版权的《大唐诗圣》连续剧版权作为担保,承诺一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人物简介

 

王冰河 国家一级编剧,导演,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毕业于北京艺术学院表演系,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少数民族电视艺术研究会研究员。曾执导一系列影视作品,包括《隔离日》、《太行骄子》、《七尺男儿》等。 (张媛)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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