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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

   “‘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近10倍,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办案规模、效率和质量均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执法的信心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第一选择。据统计,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从2010年的37.7%已经上升到2014年的60.4%。”11月3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并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围绕11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进行发布和解读。贺化发布了《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雷筱云女士也就中国经济网记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胡文辉主持。

      贺化在解读时强调,《意见》的制定实施,是深入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体现,有利于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刚刚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次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发明创造。

      贺化同时指出,《意见》的制定实施,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其主动性强、程序启动快、维权成本低、保护效率高等优势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并广泛认同。

      据贺化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近10倍,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办案规模、效率和质量均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执法的信心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第一选择。据统计,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从2010年的37.7%已经上升到2014年的60.4%。

      《意见》的制定实施,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的体现,有利于创新专利保护体制机制。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专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成本高、周期长、维权难等实际问题仍有待于加以解决。在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继续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专利保护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强化专利执法手段,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和特点,切实严格专利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上半年启动了《意见》的制定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会议研讨,经局党组审议通过,《意见》于11月29日昨天正式印发。

      贺化还介绍了《意见》的诸多政策亮点:如深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着眼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严格专利保护的各项措施,体现知识产权大保护理念。注重政策创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积极进行思路创新、理念创新和政策创新,拓展专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力度,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促进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联动,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深化专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加强专利保护领域国际合作;注重系统推进,强调重点突破。在注重严格专利保护工作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同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相关政策措施,强调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和互联网、展会、进出口等关键环节的专利保护。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解读和任务细化,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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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

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近日出台的《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出席发布会,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会上,贺化介绍了《意见》的制定背景、出台意义及相关亮点。据介绍,《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着眼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严格专利保护的各项措施,体现知识产权大保护理念;注重政策创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积极进行思路创新、理念创新和政策创新,拓展专利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与方式,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力度,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促进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联动,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深化专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加强专利保护领域国际合作;注重系统推进,强调重点突破,在注重严格专利保护工作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同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相关政策措施,强调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和互联网、展会、进出口等关键环节的专利保护。贺化指出,《意见》的制定实施是深入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体现,有利于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的体现,有利于创新专利保护体制机制。

据悉,《意见》从“充分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提升专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推进行政、司法有机衔接,进一步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加强维权援助平台建设,拓宽专利保护公益服务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强专利保护监管、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拓展执法交流合作、强化制度保障等33条严格专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解读和任务细化,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加快形成严格专利保护工作机制与大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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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成为首批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青岛、深圳等城市列入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试点时间自2016年8月起,为期3年。
    此次试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对国家创新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创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元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部署。
    青岛市将以建设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拓展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全面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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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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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增幅居副省级城市之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今年第一季度我市发明专利申请6815件、同比增长102.1%,发明专利授权1739件、同比增长89.2%,增幅均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一名。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进一步增强了我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严格落实《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狠抓《指标考核办法》落实,进一步提升了各区(市)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对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持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提供了有力保证。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市将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继续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理念,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人财物各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好促进和保障作用;强化整体部署,通过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不断提升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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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双方复审、授权后复审、商业方法专利过渡方案以及其他实施《美国发明法》规定的衍生程序的最新修订版实施规则

2016年4月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双方复审、授权后复审、商业方法专利过渡方案以及其他实施《美国发明法》规定的衍生程序的最新修订版实施规则。2015年5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曾经公布修订规则,作出了特定的行政性变化,比如专利权人申请修改的文书可以增加10页,专利申请人答辩意见也可以增加10页等等。

新规则仅修改了一小部分,主要变化有:

专利权人在初步答辩时可以提交新的言词证据,但此等言词证据提出的主要事实问题将按照对申诉人有利的角度来解释。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最宽泛的合理解释,除非专利将在最终书面意见发布之前失效。新修订规则规定,如果涉案专利将在文件提交通知登记18个月内失效,当事人可请求采用“地区法院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不过必须在提出申诉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

强化了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程序中的充分披露义务,规定在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任何文件上的签字就代表其行为并未出于“任何不适当的目的,比如威胁、引起不当迟延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将申诉、专利权人初步答辩、申诉人的回复意见的页数限制变为字数限制。比如,申请双方复审将被限制在14000字内。

该新规则将在公开3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即2016年5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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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和瑞士加入了“联合欧洲专利登记簿”(Federated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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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EPO)

 

       欧专局在新的一期新闻简报(2016年第3期)中发布了奥地利和瑞士加入了“联合欧洲******登记簿”服务项目的成员国有芬兰、捷克、爱尔兰、卢森堡、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现在,奥地利和瑞士也加入到此服务中。在技术日趋成熟之后,相信将会有更多国家参与提供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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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信再陷专利侵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微信收费”风波尚未平息,腾讯微信,又陷入“专利侵权”的质疑。昨日, 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 首席执行官李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创博亚太已经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腾讯发起诉讼,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并将在今年5月8日开庭。

  不过,腾讯方面昨日则向本报记者称,腾讯目前并未接到法院关于此事的诉讼通知,此外未作更多回应。

  专利之争

  公开资料显示,创博亚太是创博(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于2011年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专注于向电信运营商提供应用平台以支持其向客户提供的移动增值业务以及移动支付解决方案。

  创博亚太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红骥告诉本报记者,腾讯微信涉嫌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名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200910084756.8,下称“在线黄页专利”)的专利,它是由创博亚太创始人侯万春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的发明,并在2011年7月2日获得专利权。此后,侯万春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创博亚太独占技术许可的权力。

  记者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到,侯万春发明的“在线黄页专利”主要是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包括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所在物理位置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服务,用户通过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就能够在其移动电话终端上显示其所在位置附近的、其要求类别的所有电子名片供其浏览与选择,用户通过其移动电话终端选择出电子名片,选择通信方式并确认后,移动电话终端以所述通信方式与选择出的对象建立通信联系等。

  而腾讯推出微信的时间则是在2011年1月21日,此后创博亚太通过技术特征的对比发现,“微信”软件特别是其包括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功能,已经完整地覆盖了创博亚太拥有独占许可权利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该公司认为,腾讯制作、运营“微信”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在线黄页的专利权。

  除腾讯外,创博亚太还把一家通过微信软件发布商业信息并进行商业活动的企业济南创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在线黄页专利’申请时,腾讯还没有推出‘微信’软件,这意味着腾讯在研发‘微信’软件相关功能时,并没有对在先的权利特别是专利权予以足够的尊重。” 钱红骥说。

  商标“失控”

  事实上,创博亚太与腾讯微信的纠纷不仅仅在专利问题上,同时还有“微信”商标的归属问题。尽管微信拥有超过3亿用户,但“微信”商标权目前并不在腾讯手中。

  李强告诉记者,早在2010年11月12日,微信出品之前,创博亚太率先在最重要的3802类别(即时通讯)申请了微信的商标,并开发了创博亚太科技微信系统。据悉,这一微信业务主要是对手机主叫业务进行服务,比如手机上显示来电归属地、主叫方信息业务。但在2011年11月,该公司收到微信商标异议,进入再审阶段。此外,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公司提前腾讯一周抢先申请了编号为9060881的“微信”商标,导致了目前38类微信商标呈现“三足鼎立”的状态。

  钱红骥告诉记者,目前“微信”商标归属问题的最新进展是,已在今年3月份进入“复审阶段”,但复审结果的出炉通常短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长时间的拉锯战对腾讯的损失不言自明。此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曾对媒体称,在争议期间,微信商标基本处于无保护状态,任何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他认为,腾讯微信商标申请得太晚,是严重失误,腾讯只能适用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相比,这些条款维权的难度很大。

  今年年初,高盛甚至对微信给出了169亿~845亿元的估值。如果“微信”商标失守,腾讯将损失巨大。据悉,目前腾讯更倾向于让国家商标局将“微信”像“微博”那样认定为通用词,这样任何一方都无法拥有“微信”商标,腾讯也可拥有腾讯微信的商标。

  而对于创博亚太向腾讯提出索赔金额,钱红骥称,目前与腾讯微信的主要矛盾集中在专利纠纷。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腾讯侵犯创博亚太专利,下一步创博亚太将对该专利的研发投入及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向腾讯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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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滚动回弹”专利被确认无效

网易科技讯 4月3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三星最新递交至美国北加州地方法院的文件显示,美专利商标局(USPTO)已确认对苹果“滚动回弹”(bounceback)专利予以驳回,并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该专利无效。

苹果“滚动回弹”专利是一项被应用于触屏设备的软件特效技术,表现为在用户上下滚动屏幕并触及顶端或底端时,滚动条会向反方向回弹,以增强显示效果。

 

苹果在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官司中指出,后者旗下Captivate、Continuum、Droid Charge、Epic 4G、Exhibit 4G、Fascinate、Galaxy Ace、Galaxy Prevail、Galaxy S、Galaxy S 4G、Galaxy S II (AT&T)、Galaxy S II (i9100)、Galaxy Tab、Galaxy Tab 10.1 (Wi-Fi)、Gem、Indulge、Infuse 4G、Mesmerize、Nexus S 4G、Replenish以及Vibrant等多款型号产品均涉嫌侵犯此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去年10月发布初步裁决书,认定苹果的“滚动回弹”专利为无效。这一结果最终导致加州地方法官露西·科(Lucy Koh)将三星早前高达10.5亿美元的侵权赔偿降至到仅4.505亿美元。

苹果对此提出上述,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仍坚持先前判决,并发布了最终裁决书——重申苹果的“滚动回弹”专利确实为无效。尽管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裁决,但根据规定,苹果仍有权上诉至美国专利法庭上诉委员会,以进行最后一搏。(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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