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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手记 (304)

PCT全部148个缔约国及生效日期

双字母代码

国家名称

PCT在该国生效的日期1

AE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99年3月10日

AG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年3月17日

AL

阿尔巴尼亚

1995年10月4日

AM

亚美尼亚2

1991年12月25日

AO

安哥拉

2007年12月27日

AT

奥地利

1979年4月23日

AU

澳大利亚

1980年3月31日

AZ

阿塞拜疆

1995年12月25日

B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6年9月7日

BB

巴巴多斯

1985年3月12日

BE

比利时

1981年12月14日

BF

布基纳法索

1989年3月21日

BG

保加利亚

1984年5月21日

BH

巴林

2007年3月18日

BJ

贝宁

1987年2月26日

BN

文莱达鲁萨兰国

2012年7月24日

BR

巴西

1978年4月9日

BW

博茨瓦纳

2003年10月30日

BY

白俄罗斯

1991年12月25日

BZ

伯利兹

2000年6月17日

CA

加拿大

1990年1月2日

CF

中非共和国

1978年1月24日

CG

刚果

1978年1月24日

CH

瑞士

1978年1月24日

CI

科特迪瓦

1991年4月30日

CL

智利2

2009年6月2日

CM

喀麦隆

1978年1月24日

CN

中国

1994年1月1日

CO

哥伦比亚

2001年2月28日

CR

哥斯达黎加

1999年8月3日

CU

古巴

1996年7月16日

CY

塞浦路斯

1998年4月1日

CZ

捷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

DE

德国

1978年1月24日

DK

丹麦

1978年12月1日

DM

多米尼克

1999年8月7日

DO

多米尼加

2007年5月28日

DZ

阿尔及利亚

2000年3月8日

EC

厄瓜多尔

2001年5月7日

EE

爱沙尼亚

1994年8月24日

EG

埃及

2003年9月6日

ES

西班牙

1989年11月16日

FI

芬兰

1980年10月1日

FR

法国

1978年2月25日

GA

加蓬

1978年1月24日

GB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8年1月24日

GD

格林纳达

1998年9月22日

GE

格鲁吉亚

1991年12月25日

GH

加纳

1997年2月26日

GM

冈比亚

1997年12月9日

GN

几内亚

1991年5月27日

GQ

赤道几内亚

2001年7月17日

GR

希腊

1990年10月9日

GT

危地马拉

2006年10月14日

GW

几内亚比绍

1997年12月12日

HN

洪都拉斯

2006年6月20日

HR

克罗地亚

1998年7月1日

HU

匈牙利

1980年6月27日

ID

印度尼西亚

1997年9月5日

IE

爱尔兰

1992年8月1日

IL

以色列

1996年6月1日

IN

印度

1998年12月7日

IR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013年10月4日

IS

冰岛

1995年3月23日

IT

意大利

1985年3月28日

JP

日本

1978年10月1日

KE

肯尼亚

1994年6月8日

KG

吉尔吉斯斯坦

1991年12月25日

KM

科摩罗

2005年4月3日

KN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5年10月27日

KP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80年7月8日

KR

大韩民国

1984年8月10日

KZ

哈萨克斯坦

1991年12月25日

LA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006年6月14日

LC

圣卢西亚

1996年8月30日

LI

列支敦士登

1980年3月19日

LK

斯里兰卡

1982年2月26日

LR

利比里亚

1994年8月27日

LS

莱索托

1995年10月21日

LT

立陶宛

1994年7月5日

LU

卢森堡

1978年4月30日

LV

拉脱维亚

1993年9月7日

LY

利比亚  

2005年9月15日

MA

摩洛哥

1999年10月8日

MC

摩纳哥

1979年6月22日

MD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1年12月25日

ME

黑山

2006年6月3日

MG

马达加斯加

1978年1月24日

MK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年8月10日

ML

马里

1984年10月19日

MN

蒙古

1991年5月27日

MR

毛里塔尼亚

1983年4月13日

MT

马耳他

2007年3月1日

MW

马拉维

1978年1月24日

MX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MY

马来西亚

2006年8月16日

MZ

莫桑比克

2000年5月18日

NA

纳米比亚

2004年1月1日

NE

尼日尔

1993年3月21日

NG

尼日利亚

2005年5月8日

NI

尼加拉瓜

2003年3月6日

NL

荷兰

1979年7月10日

NO

挪威

1980年1月1日

NZ

新西兰

1992年12月1日

OM

阿曼

2001年10月26日

PA

巴拿马

2012年9月7日

PE

秘鲁

2009年6月6日

PG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3年6月14日

PH

菲律宾

2001年8月17日

PL

波兰

1990年12月25日

PT

葡萄牙

1992年11月24日

QA

卡塔尔

2011年8月3日

RO

罗马尼亚

1979年7月23日

RS

塞尔维亚

1997年2月1日

RU

俄罗斯联邦

1978年3月29日10

RW

卢旺达

2011年8月31日

SA

沙特阿拉伯

2013年8月3日

SC

塞舌尔

2002年11月7日

SD

苏丹

1984年4月16日

SE

瑞典

1978年5月17日

SG

新加坡

1995年2月23日

SI

斯洛文尼亚

1994年3月1日

SK

斯洛伐克

1993年1月1日

SL

塞拉利昂

1997年6月17日

SM

圣马力诺

2004年12月14日

SN

塞内加尔

1978年1月24日

ST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年7月3日

SV

萨尔瓦多

2006年8月17日

SY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3年6月26日

SZ

斯威士兰

1994年9月20日

TD

乍得

1978年1月24日

TG

多哥

1978年1月24日

TH

泰国

2009年12月24日

TJ

塔吉克斯坦

1991年12月25日

TM

土库曼斯坦

1991年12月25日

TN

突尼斯

2001年12月10日

TR

土耳其

1996年1月1日

TT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4年3月10日

TZ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9年9月14日

UA

乌克兰

1991年12月25日

UG

乌干达

1995年2月9日

US

美利坚合众国

1978年1月24日

UZ

乌兹别克斯坦

1991年12月25日

VC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02年8月6日

VN

越南

1993年3月10日

ZA

南非

1999年3月16日

ZM

赞比亚

2001年11月15日

ZW

津巴布韦

1997年6月11日

 

商标注册流程完全版(图解)

本文指在通过分解商标注册程序的各个环节向读者展示如何申请注册商标,主要介绍的内容包括查询、制作文书、提交申请、受理、初审公告以及下发注册证书。

 

1、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但通过商标查询可以有效的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商标查询主要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检索在申请日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最终根据检索结果预测商标注册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应对方案。

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的网址是:******sbj.saic.gov.cn/sbcx/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设立背景介绍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人们更熟悉其法文缩写 OAPI )是确保知识产权在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得到保护的主要组织。

 

OAPI是根据 《班吉协定》 于1977年3月2日创建的,其宗旨是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并在喀麦隆的雅温得成立一个共同的工业产权局。OAPI的前身为非洲和马尔加什知识产权组织(存在期间,人们更熟悉其法文缩写OAMPI),根据《利伯维尔协定》于1962年9月13日成立。OAPI由17个成员国组成: 贝宁、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中非共和国、 乍得、 科摩罗、刚果、 科特迪瓦、 加蓬、 几内亚、 赤道几内亚、 马里、 毛里塔尼亚、 尼日尔、 几内亚比绍、 塞内加尔 和 多哥.

 

在各成员国,该组织起两方面的作用,既是国家工业产权局,又是有关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的中心机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还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参与成员国的政策制订。

 

1977年的《班吉协定》在中非共和国的班吉签署和通过,并于1982年2月8日生效。该协定的最新修订在1999年2月24日,目的是使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保持一致。协定分为10个附录,包括了各种知识产权。根据其第43条,1999年 《修订班吉协定的协定》(以下简称“1999年协定”) 在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国交存批准书之后两个月生效。 多哥于2001年12月27日交存了文书,成为其第12个成员国。1999年协定连同附录一至九于2002年2月28日对所有成员国生效。附录十于2006年1月1日生效。1999年协定对所有国家的生效日期仍为2002年2月28日,不论一些国家以前是否已批准了该协定。

 

《班吉协定》是一个共同的知识产权法典,协定的原则和规定在所有成员国均有国家法律效力。

 

《班吉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是独立的国家权利,受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制约。 要让《班吉协定》生效,无需颁布国家立法,因为该协定是各成员国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此外,若国际公约和协定之间出现任何冲突,均应当以国际公约为准。

青岛工商发布商标代理违法案例剖析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个别代理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招揽业务。现对一些商标代理违法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一、给企业打电话或发传真,以企业名称混淆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例: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
    点评: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应该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字号都需要用商标注册进行保护,虚构企业字号或版权事实误导企业注册商标都是违法。


    二、对外宣传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名义来招揽业务


    案例:北京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网站上宣传“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
    点评:目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仅需在地方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即可。所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是属于虚假宣传。


    三、以商标受理申请混淆商标核准注册,以虚假的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来招揽业务


    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口头承诺 “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该公司和商标局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商标注册成功率达到98%”。“代理合同一式3份,客户、总公司、商标局各1份”。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3万元。
    点评: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个别商标代理公司口头承诺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实际合同签订的却是商标注册受理通过。


    四、利用网站对本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网站企业简介中宣称“该公司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专利局首批指定成立的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之一”,经查实,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处以1万元罚款。
    点评:企业的网站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使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五、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在我市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


    案例:济南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我市租用场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印制的台历、网站招聘信息等宣称其为“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员工名片、工作牌上标注“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如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方可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即构成无照经营或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

商标注册查询官网

目前,专业商标代理人所使用的查询系统均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中国商标局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该网站系统为当前最权威和精确的商标查询数据库。 中国商标网网址为:******

 

此外,我们特别提示在使用商标查询系统查询之前,先检查商标的如下几个方面:

 

1、查询商标是否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2、查询商标是否是商业内出现频率较高的专业词汇或术语;

 

3、查询商标是否与某国国旗、国歌或是任何公益组织的名称、标志相近似;

 

4、查询图形商标是否为原创作品;

 

5、查询商标的含义或构图是否涉嫌存在任何不良影响。

 

上述内容是除近似商标障碍以外,发生频率较高的驳回因素。通常,在排除上述五点内容后,再进行商标在先权利检索,可以有效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概率。

商标注册律师是否可以代办?

20121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工商标字〔2012192号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

律师事务所从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根据上述《办法》,律师事务所在商标局办理备案后,可以从事商标注册、变更等代理业务。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已有数千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备案,但从实际执业情况来看,目前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如:

 

1、商标注册等代理业务周期长,来务繁琐,需要专人全程跟踪;

 

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需要代理人具有稳定性;

 

3、商标检索等工作内容需要以数年的业务经验为基础,而对法律理论要求不高。

 

当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其特点是律所为执业律师提供业务平台,律师以个人名义揽案做业务,并要求对案源具有绝对的控制。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性强,而案源亦随律师一同转移。

 

商标业务的特点是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会体现律师个人的名义,业务依附于律所而不是律师。此外,商标业务周期长、事务繁琐决定了每一个业务都需要一个团队合作操作,而律师个人做业务的办案方式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业以及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律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还需要作出改变以适应商标代理业务的与传统律师业务的差异。

品牌与商标有什么不同?

品牌与商标在某些场合具有相同的含义,都是指市场经营者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牌子。然而,越是相似的词汇越容易混淆,可能很多人会对这两个概念比较模糊,难以道出两者的差别。

 

品牌本身是一个营销领域的概念,而商标则与此不同,商标是法律领域的概念。

 

我们通常在提高品牌的时候,是在营销或是文化传播场合,比如讲到品牌文化、品牌美誉度、品牌印象等等,品牌给消费者是一个商家整体的印象。这其中可能包含商家的产品包装风格、店面装潢装饰风格、品牌的设计风险、口碑、服务理念、售后评价等等。这些内容都会被最终归于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整体形成一个品牌的内涵。

 

而商标则不同,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为什么说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

 

首先,我国的商标法全文中,只有商标这一法律名词,而绝不会出现品牌。法律讲究严谨,品牌过于宽泛的内涵则不利于法律对其应用进行界定。

 

当我们提到商标时,通常会提到如: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商标侵权、商标争议、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复审、商标转让等概念,这些所使用商标的概念描述的问题无一不涉及法律。

 

例如,商标注册是指依照商标法设定的程序,完成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然后被依法核准的那个商标。也就是说,法律对这些名词的适用,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这可以使用这些名词,这就是法律概念。

 

简单来讲,品牌和商标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所作出的描述或是解读。某些场合两者指向是重合的,但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青岛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总结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商标初审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后向社会公众进行三个月公示的法定程序。之所以说商标初审公告是法定程序,是由于商标初审公告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申请在核准注册之前的必经程序,此外,商标法规定商标初审公告必须满三个月,此三个月的时间不得因任何事由增加或缩减。

 

进入商标初审公告,意味着商标注册申请已经顺利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已经拿到了受理通知书),也已经通过了实质审查,即 在实质审查程序没有发现他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在先权利。

 

或许您会有疑问,商标局既然已经进行了两个程序的审查,也没有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任何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权利,为什么还要公告三个月呢?

 

从商标初审公告程序设置的目的上来讲,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或是其他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我们都了解,商标权利是一项垄断性权利,当某一人或企业被授予商标专用权,其他人或其他企业将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领域再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效期一次授权即为十年。

 

从社会影响上来评价,商标权的授予是一项影响广泛的行政行为。

 

考虑到商标局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每一件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时,其检索所使用的数据库以及可以获知的信息具有局限性,许多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但已经使用的商标或是其他权利,如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同样重要的权利,无法通过数据库的检索来进行保护。 由此便通过设置初审公告程序交由社会对商标局已经初审的商标进行监督与进一步审查。

 

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如任何认为自己与某个已经初审通过的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企业,有合理有理由认为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会损失自己的合法权利,便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上面介绍了商标初审公告程序的设立目的,那么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角度看初审公告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1、如申请商标尚未使用,应当考虑初审公告程序结束后,并经注册公告再投入使用。此建议主要是为了避免因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导致商标注册拖延或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商标的使用,往往意味着产品包装或宣传推广资料的生产与印刷。如商标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异议,依目前的商标局审查实践,整个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会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这意味着申请商标在这期间将无法得到注册商标相关制度的保护。假如申请商标因异议被驳回导致注册失败,则会面临更换商标的问题。

 

2、谨慎对待索费通知,避免被骗费。如果您的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包括在初审公告前后,收到任何通知都应当与代理人联系,征求代理人的意见。从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上来讲,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申请,商标局自始至终不会与申请人直接沟通。

 

当前,大量的不良机构以公告收费的名义,冒充商标局、公告报社、地方商标事务中心等向申请人发索费通知,收取莫须有的费用。须谨慎提防!

 

3、关注商标审查进展,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初审公告结束意味着商标局即将发出商标注册证书,到此时,往往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很多申请人的联系信息,如地址、电话已经发生了改变。如存在这种情况,请一定向您的代理人通知更新您的联系信息。如果没有代理机构,则需要关注在没有收到商标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到商标局窗口领取。

2013商标法实施后商标局下发的最新版《商标注册证书》

2013修改版商标法实施后,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审查流程做出了诸多修改,同时对外发布的文件也相应出现了变化。最近商标局在新法实施后发出了首批新版《商标注册证书》。

 

新版证书的变化主要有:1、原条型码被二维码所替换;2、一标多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信息在商标证书的背面展示,采多类别列表式;3、证书的中上部设置有嵌入式防伪条。

新版《商标注册证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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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商标和TM商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R商标,即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了圈R的商标,因此俗称为R商标,R是英文Registered的首字母简写,意为经过注册的。R商标也就是商标法上所讲的注册商标,也可以用圈注来替代圈R,两者具有相同的含义。

 

TM商标,即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了TM的商标,TM为英文Trade Mark的首字母简写,意为“商标”,使用此标志表明市场经营主体将此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在某些场合的使用中,TM商标被赋予了“审查中”商标的含义。

 

我国的《商标法》上,关于商标的状态划分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商标法授予其专用权,并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而对于未注册商标,除烟草行业以外,并不禁止其使用,对具有一定使用事实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亦给予相应的保护。

 

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讲,R商标也就是注册商标,具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依法经过注册的商标;而TM商标则并未涉及,从TM词意上来讲,其含义为“商标”,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均属商标,注册与否只是对商标状态的限定,因此,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TM标志。但只有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圈R或圈注标志。

 

在众多将TM理解为“审查中”商标的宣传的影响下,不少客户误解为只有收到受理通知书才可以使用商标,这样的理解直接导致了产品发售的不必要拖延,造成了经济损失。实际上,商标法并未禁未经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因此不必等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是商标注册证书再使用。

 

当然,从商标避免被抢注的考虑,我们建议在使用之前至少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

 

如果,可以准备的更充分一些,建议提前商品推出一年规划商标注册事宜,这样便有条件当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或是商标初审公告再使用。这样做可以进一步避免商标注册不确定因素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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