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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AI设计的专利申请遭拒,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专局申明发明人必须是人类

去年由Surry大学教授瑞安•阿伯特领导的九人小组在向美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提交了人工智能机器人设计的专利。不过,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盟专利局都拒绝了专利申请,原因是发明人并非人类。

Digital Ally公司获新专利,采用录制摄像头清晰捕捉车辆标记

据外媒报道,美国公司Digital Ally宣布很快可能会又获得一项专利 - No. 10,521,675。该专利是该公司首个此类专利,能够采用录制摄像头中的软件逐帧扫描影片,以捕捉并存储清晰的车辆标记,如车牌字符。

《专利审查指南》再次迎来修改,主要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领域

1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修改草案主要针对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进行细化调整。

欧盟法院拒绝为保时捷的设计提供保护

2019年6月6日,欧盟普通法院(GC)在对保时捷股份有限公司(保时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关于Autec AG 公司无效申请裁定上诉案的两项判决中(T-209/18;T-210/18),驳回了保时捷对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三上诉委员会两项裁定的上诉,这两项裁定均宣告德国跑车制造商保时捷注册的一个外观设计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债务人对商标许可的拒绝不能否定原有的权利

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 诉Tempnology, LLC(案号17-1657,2019年5月20)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八对一的比例做出判决:债务人拒绝商标许可不能撤销许可权。联邦最高法院以这样的判决推翻了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rst Circuit)的判决,并解决了第一巡回法院和第七巡回法院之间的分歧。

欧盟: 普通法院认为“BRAVO”和“BRAVE PAPER”具有易混淆的相似性

在2019年5月8日的判决的BRAVO(Case T-37/18)一案中, 欧盟普通法院 (GC)驳回了就欧盟商标“Brave Paper“的注册申请提出的上诉。其从而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BoA)的决定,即推翻了反对部门所作出的决定,支持了基于在先商标BRAVO提出的反对注册申请。

背景

Stirlinx A. Kamusinski为“Brave Paper”就第16和35类商品和服务(第35类服务与第16类商品相关)提出了欧盟商标申请。德国BRAVO商标的德国权利人提出了反对注册申请,该商标在第9、16、35及41类商品和服务内受到保护。

判决

普通法院肯定了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即1)相关受众是有中等程度注意力的普通德国民众;2)两商标均包含了相同的第16类商品,且第35类服务与在先商标的第9和16类十分相似,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互补关系;3)组成元素“paper”与德文单词“Papier”十分相似,而该单词就第16及35类的商品和服务而言具有描述性。

普通法院指出,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一个描述性元素具有显著性。因此,法院认为元素“paper”对涉案商标的整体印象不能起到决定性影响。

普通法院认为两个商标具有中等程度的相似性,因为二者的前四个字母完全相同,仅有最后一个字母(“o”和“a”)不同。普通法院强调文字商标仅保护文字,而非形状或字体特征,所以一个文字商标的实际外观无关紧要。

此外,普通法院肯定了两涉诉商标读音相似。法院指出,虽然公众会读出该描述性元素“paper”,但这并不是语音比较中的决定性因素。

普通法院指出,但凡有一个标志所传达了能被大部分公众所理解的概念,那么这种概念上的比较就并不中立。单词“brave”和“paper”就是这样,无论是否说英语的德国公众都能理解,并与感叹词“bravo”产生概念上的联系。因此可以确信,总体而言两涉诉商标之间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尽管已反复核实《国际商标协会通讯》中项目的准确性,但仍敦促读者对自己具体关注或感兴趣的事项进行独立核查。“法律与实务”内容更新不含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除非涉及官方立场的内容。

印尼:在印尼未注册驰名商标成功撤销注册商标

因无法保留对NOVEC 1230商标的专有权利,上诉人Dewi Nilasari (一名本地企业家)就其NOVEC 1230商标提出复审,对被印尼最高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的裁决(编号160 K/Pdt. Sus-HKI/2019)驳回案件提出上诉。

上诉人于2013年注册其商标,适用于第9类(IDM000487501)、第35类(IDM000487594)及第38类(IDM000487620)。2016年,3MCompany(被上诉人)在印尼于第9类、第35类及第38类申请注册其NOVEC商标,基于其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似这一理由而被商标注册处拒绝。

2018年3月28日,被上诉人以相似(《商标法》第21(1)(a)条及印尼法律及人权部规例2016年第67号第18(3)条)及恶意(《商标法》第21(3)条)为由,针对上诉人的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程序。

2018年10月,商事法庭(商事法庭裁决编号12/Pdt.Sus-Merk/2018/PN.NiagaJkt.Pst)裁定被上诉人胜诉,法庭认为商标存在相似性,特别是与驰名商标NOVEC的相似性,并且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具有恶意,上诉人被认定有意图抄袭、仿冒属于被上诉人的NOVEC商标及利用其优势。

2018年10月15日,上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商标申请是真诚提出,指出上诉人曾进行科学研究、研发产品配方并提供其付出劳力的证明。上诉人称该商标是由其本身创作,每一字母均是某一单子或片语的简写:N(新合成物质(newsynthetic))、O(有机(organic))、V(多样性(variable))、E(工艺制作(engineered))及C(化学生产程序

(chemical production process))。上诉人称数字「1230」是来自其喜爱的圣经经文马可福音第12章30节。因此,上诉人辩称其申请并无恶意。

上诉人的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显示真诚,因此维持商事法庭的裁决。

案件显示未在印尼境内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权利拥有人仍可成功申请撤销一项注册商标。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提出其与驰名商标相似或恶意注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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