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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Max向GearVR起诉侵权

据外媒报道,全球知名游戏发行商ZeniMax Media在答应了与Oculus公司专利官司后并没有闲着,现在它又将目光瞄上了三星公司的Gear VR头戴式显示器,并已经提起诉讼。并赢得5亿美元后,ZeniMax又将矛头指向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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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Max向三星GearVR起诉侵权(图片来自baidu)

       ZeniMax指控三星公司凭借由ZeniMax研发、被Oculus公司首席技术官约翰·卡马克(John Carmack)盗用的技术不当获利。据了解,2014年,ZeniMax曾起诉Oculus的创始人帕尔默·洛基(Palmer Luckey)非法挪用ZeniMax有关虚拟现实(VR)技术的商业秘密。卡马克是ID******的联合创始人,该游戏开发工作室彻底革新了第一人称射击游戏。ZeniMax在2009年收购了ID软件,2013年8月,卡马克离开ZeniMax,加入Oculus担任首席技术官。

  ZeniMax认为三星应该已经知道该公司曾在2014年起诉Oculus,但“继续利用ZeniMax诉讼中所提到的全部知识研发Gear VR,而且没有从ZeniMax公司获得任何使用其版权或其他机密信息的权利或许可。”

  针对三星的诉讼要求赔偿,其中包括销售“侵权作品”和“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强制性救济和惩罚性赔偿。

  三星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不过按照此前,ZeniMax刚刚赢得对Facebook旗下Oculus的判决,获赔5亿美元推断,这次三星与ZeniMax的官司一定会打得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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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给非洲本土知识治理带来压力

最新分析称,认为知识产权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这种观点为非洲各国消除贸易壁垒和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制定满足地方需求的政策带来了压力。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通常涉及传统知识,例如南非的野味美食和罐装的传统果酱。

渥太华大学的法学教授杰里米.德.比尔(Jeremy de Beer)和耶利米.巴贝(Jeremiah Baarbé),以及开普敦大学商法系教授卡洛琳.恩库比(Caroline Ncube)三位专家对1885至2015年非洲签署的知识产权条约进行了评估。

他们说,“我们通过回望过去、关注当下来为政策制定者展望未来提供支持。”

上述专家都在非洲开放创新研究网络(Open AIR)下开展工作,他们称国际知识产权比国内知识产权要更加复杂,因为前者目的在于跨境保护资源。

研究对4个历史时期的34个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或者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协定(含非洲国家)进行了分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其中26个条约。

非洲国家的政府想为地方量身打造知识治理方式,但它们却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约束。

研究人员强调称,1885至1935年期间的知识产权条约签订的目的在于让殖民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占据尽可能多的市场。知识产权条约成了一种维护欧洲权利人利益并控制创造性和产业化市场的工具。

其中的一条规则是:1886年以前,英国的殖民地作家首次出版作品必须在英国才能获得版权。

德国等其他殖民国家则采取更加赤裸裸的法律歧视以防止当地人民获得知识产权。

据WIPO报道,研究人员称1935年以前仅有3个国家——摩洛哥、南非和突尼斯批准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其中摩洛哥先于南非和突尼斯批准了当时已经生效的所有5个条约。

1936年至1965年,新殖民主义面对独立做出的回应就是维持条约不变。正是在殖民地独立期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局(BIRPI)——即后来的WIPO担心新独立的非洲国家早晚会废除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许多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视为经济繁荣的关键的跨国组织在非洲举行研讨会。最终,大多数独立国家在独立后不久宣布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1966年至1995年期间国际上多次出现限制非洲国家对全球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的尝试。WIPO在1970年取代BIRPI成为伯尔尼和巴黎公约和相关知识产权条约的管理机构。1995年以前,《WIPO公约》成为了当时非洲签约国最多的条约(高达43个国家)。

研究称,《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的非洲签约国有39个,而《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非洲签约国是35个,但随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签约国的数量出现了增加。

非洲国家批准了处理《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并没有专门规定的工业产权和版权制度细节的13个新条约。这段时间总共有26个条约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非洲国家在参与这13个新条约的初始谈判方面比较有限,因为平均仅有7个左右的非洲国家参与制定了这些条约。

1996年至2015年间,非洲国家更多地参与了全球经济,因此有评论者称“非洲正在崛起”。为改变非洲对于出口资源和进口成品的依赖,国际社会开始关注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共享。这使得《名古屋议定书》(Nagoya Protocol)成为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UN 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的一部分。许多非洲创新者现在都采取协作的方式来获得知识产权。

专家总结称,“这段长达130年的非洲知识产权条约签约历史讲述了一个全球知识产权系统在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时期的故事。”

他们说,发达国家推行有利于西方国家权利所有人但同时又限制非洲国家参与新条约谈判的知识产权政策。其结果是知识产权政策并不能反映许多非洲国家的现实,这导致全球创新出现失利。

研究人员建议称,“一个非洲制造的知识产权政策将为非洲带来包容性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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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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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下旬,各地法院、检察机关陆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下称《纲要》),对未来5年作出了规划。

  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万件,同比增长24.82%;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251件3797人,提起公诉3863件7059人。“数读”2016年度成绩单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旨在护航创新发展。

  收案数量高位运行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增长非常明显。

  据统计,2016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52072件,比2015年上升16.80%。其中,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24.82%。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为86989件,同比上升30.44%。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总数的70.3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在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把创新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全市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57.8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贵州省随着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进,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58.20%。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持续增长反映了各地创新驱动的深入推进。据介绍,当前,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生物序列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诸如此类对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案子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广东高院审结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浙江高院审结的“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很多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巨额利益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审理难度很大。”宋晓明说。

  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北京高院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TKD”商标行政案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近年来,诚信诉讼和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和诚信经营理念。针对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给予程序制裁,或者在实体裁判上不支持其主张。

  在福建陈飞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及标纸,涉及多个省份,涉案人员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已形成跨省生产、销售、购买的“一条龙”犯罪链条。

  对此,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取证、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在依法从快从严批捕的同时,针对尚未查清的犯罪事实,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却分别立案侦查的做法予以口头纠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厘清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特别是细致审查全案犯罪行为后,认为陈飞虎还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追加起诉,不遗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北京市检察院总结2016年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发现,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假冒食品等危害民生类犯罪较为高发。同时,利用淘宝、微信、58同城、百度贴吧等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约占40%以上。

  “网络具有虚拟性,查办此类犯罪时常面临行为人‘刷单’及实际销售物品与网页记录不一致等辩解。”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刘丽娜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果不加以严厉的财产刑惩治,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实践中,侵权人或犯罪分子隐藏销毁转移销售记录等犯罪证据、以做假账或者不做账方式逃避侦查的现象较为普遍。

  破解维权瓶颈问题

  由于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瓶颈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情形。其中,关于如何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

  宋晓明介绍,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根据目前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被告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理由,法院通常只能告知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已经成为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一种策略。

  “由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通常只能依法中止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等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撤销了行政决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就重新作出的决定再次提起诉讼。”宋晓明说,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过长,形成循环诉讼、程序往复。从域外立法案看,多数国家法院都可以在判决中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结论,而不是简单地维持或者撤销行政决定。

  宋晓明认为,上述民事、行政“二元制”的诉讼架构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导致专利(包括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及时获得救济。如果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民事案件中直接对专利权、商标权的效力作出认定,有利于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和便民性。

  其实,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已经做到可以直接认定专利权、商标权的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指导性案例中已经建立了相应规则,具体案件裁判中也有所运用。

  据了解,为严厉惩治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此认定犯罪数额并批捕、起诉。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北京市检察机关加强了专业化建设,目前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共有5个专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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