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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浙江中能踏板摩托车对Piaggio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9年9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GC)就第T-219/18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中国公司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能”)注册踏板摩托车欧共体外观设计对Piaggio & C. SpA(以下简称“Piaggio”)不构成侵权。


2010年11月19日,浙江中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了洛迦诺分类第21-11类“摩托车,踏板摩托车”项下的欧共体外观设计第1783655-0002号。2014年,Piaggio根据欧共体第6/2002号条例第25(1)条第(b)、(e)和(f)点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认为浙江中能的上述外观设计与其“Vespa LX”系列踏板摩托车经典外观设计近似,缺乏新颖性与独特性。“Vespa LX”系列于2005年在意大利发布上市,其融入了该品牌自1945年上市流行至今的车型的升级版流线与造型。此外,Piaggio还主张,其外观设计作为未注册的三维标识,同时在法国和意大利受到版权保护。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无效审查部判定:浙江中能欧共体外观设计虽属于新设计,但缺乏独特性。因此,其支持了Piaggio的申请,并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浙江中能提出上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三上诉委员会推翻了无效审查部的决定并驳回了Piaggio的申请。此后,Piaggio向普通法院(GC)进一步提出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GC)驳回了Piaggio的上诉请求,认为:浙江中能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以棱角线条为主,而“Vespa LX”系列摩托车外观设计则采用了圆弧线条,两者给消费者产生的整体印象完全不同。因此,浙江中能的踏板摩托车外观设计被认定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就商标权而言,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时会施以高度注意力,而两款产品在风格、线条及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差别,因此,欧盟普通法院(GC)认为不可能发生混淆。最后,由于诉争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主要采用直线和棱角,不具备“Vespa LX”系列踏板摩托车“圆滑、柔美和复古”的特征,因此,其对Piaggio的版权亦不构成侵权。

最后修改于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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