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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五类服务项目应该如何选择?

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在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中,第三十五类中的项目是最具争议的内容。这不仅体现在注册商标对项目的选择,同时在争议、纠纷案件中亦中如此。有关此类内容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点:

 

1、第三十五类服务项目的适合主体有哪些?

第三十五类的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的帮助、支持或服务,如广告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代销服务、人事服务、财会服务等等。在该类当中,特别包含的服务如批发、零售等代销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的注册抄录、写作、财务、系统化等服务。而工商企业的经营或是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服务是不属于此类涵盖的内容。

在上述主要涵盖的内容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350039“广告"350005"进出品代理"等项目并非适用与此为工作内容的企业,而是仅适用于以为其他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服务性企业或者说是中介机构。举例说明,如某服装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在多种渠道投放广告,其中否需要保护350039“广告”这一服务项目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该企业投放广告的行为并非是为他方提供该广告服务。在此例中,为该服装企业提供广告位的广告公司则应当将其商标注册在此类当中。

 

2、第三十五类第三组当中的350071“替他人推销”是否涵盖批发零售行业的服务内容?

总体上来讲,如果某一销售行业的企业,其销售的商品是其他企业生产的,该销售企业将不同种类的商品汇集在一起,进行分类排列整理,以便于销费者选择和购买,此种情况下,该企业的服务内容由3502的本项目所涵盖;另外,如果某企业在销售环节的销售的商品是由自己生产的,如大量存在的专卖店、直销店等服务单位,则不属3503所涵盖的内容。

 

3、当商品类的商标与第三十五类的销售服务商标产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A企业持有第25类服务商品上的商标,B企业持有相同的第35类上的销售服务商标,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同时使用,则会在市场上产生冲突。根据在先存在的案例的审判经验,此冲突发生时,通过会综合考虑双方商标的申请日期、使用事实、知名程度以及持续使用时间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对一方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如:限制35类商标的持有人的使用范围,销售的商品种类等等。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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