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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目前普通采用”三点一线“认定方法,即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需要分析出“什么行为侵犯了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换句话说“被 告什么行为侵犯了碑的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三个点分别是侵权行为、作品类型和权利种类,上述三个点应该在一条线上重合,只有在这三个点在一条线上重合 时,方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三点不在一条线上重合,便一定不构成侵权。

首先,作品法定,即被侵犯的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权利法定,被侵犯的权利一定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权利,著作权法上没有的权利类型也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 发行权不是针对作品的权利,其针对的是原件与复制件,发行权仅仅控制的是原件与复制件,而不是作品本身。作为作品的作者不能去主张发行权。类似的还有展览 权,所以针对的作品的载体而不是作品本身,除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以外,其他作品没有展览权。还有出租权,也仅限于三种类型的作品(软件作品、电影作品、音 像作品)。

发行权的特征:

1、法律定义为首次发行权;

2、发行权直接约束出租权;

3、有体物(原件或复制件)即载体所有权转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三种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放映权,只有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三种才有放映权。

四、剽窃与改编不同,剽窃前作品与后作品是基本上是相同的,虽有一些区别,但前后仍是一个作品。而改编,一定是后作品形成了新作品。

五、文字作品没有发行权,文字作品的固定物才有发行权。只有文字语言表达的作品才有翻译权。

六、录音制品只有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这四项权利。

七、音乐是文字作品,我们听到的是文字作品的表演,“在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是听不到的”。

八、被控的行为通常分为:

1、传播行为(再现作品)——如复制、发行、放映、展览等;

2、制作行为(产生新作品)——如摄制、汇编、改编等;

权利与行为对应,一定是某个法定的行为实施了法定的权利。

前后两个作品重合了才会构成侵权,重合是指相同或是实质的相似。在判断是否重合的时候,要注意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是不是侵犯了表达?原创与借鉴的关系、是否在公有领域的、保护期届满的、戏仿的(滑稽模仿),要将这些都排除掉。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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