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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假冒专利乱象如何破解

农历春节前夕,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案立案。阿里巴巴对外宣称,将以本案为起点重拳打假,对侵权店主持续开展诉讼追偿。

  知识产权侵权乱象,与电商发展相伴相生。但长期以来,囿于此类侵权行为隐蔽性高、举证难度大、立法滞后等原因,对其的惩治大多止于有限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刑事案件成案率低,难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然而,随着电商的日益繁荣,侵权现象不断涌现,且近来屡屡曝光的案件显示,社会危害性有增大的趋势。执法部门该如何介入并阻断恶性影响的蔓延?

  去年“双11”,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假冒专利案。据公安系统称,这是我国电商假冒专利刑事案件中侦破办结的第一案。我们以本案为观察案例,一览我国惩治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司法难题及其解决方案,期待开来者之思悟。

  专利文件遭遇“李鬼”

  漳州人吴晓彤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团队历经3年多研发出的专利,竟在网上遭遇“李鬼”。

  2010年,因看好防蓝光护目镜的市场前景,吴晓彤投身创业大潮,主攻防蓝光技术研发。彼时,防蓝光护目镜在国内方兴未艾,但因缺乏技术支撑与行业标准,市场乱象层出不穷。在3年多的技术攻关过程中,吴晓彤的团队历经上千次实验,最终成功研发防蓝光纳米涂层技术,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并成功申请8项发明专利。

  2014年,吴晓彤注册成立奥特路(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其拥有发明专利的防蓝光产品上市。但2015年6月的一天,他接到上海代理商的来电:“怎么天猫上还有另一家代理商?”

  吴晓彤查询后发现,天猫上的一家友商盗用自家的专利文件,并窜改专利号,置于产品页面用于宣传。“这家商铺的销量在天猫上名列前茅,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万元。”吴晓彤当即向漳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随后向漳州警方报案。

  “电商领域的专利权刑事案件的侦办,在全国鲜有先例。在侦破过程中,对抓捕、审讯、取证等环节的要求极为严苛。”林阿明是漳州市经侦支队第四大队的大队长,他坦言,以往,此类案件大多止步于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者少之又少。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取证难、固定证据不易等是其主要障碍。

  漳州经侦支队打算以此案为突破口,探索电商专利权侵权刑事案件侦办的新路径。很快,该局便成立专案组,知识产权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提前介入。

  侦办过程一波三折

  在侦办过程中,警方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固定证据。“侵权者将窜改过的专利文件放在产品页面,随时都可能产生变动,须不断取证并固定证据,并以此来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专案组成员林吴焘表示,为固定证据,专案组安排两名侦查员不定期盯梢取证,“几乎每天都盯着网店,每周拍照、截图、录像”。

  比起固定证据,确定案值更困难。“在办理假冒专利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都可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林阿明表示,警方选择最易查实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依据。根据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涉案网店共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约88万元。

  对这个数据,嫌疑人熊某提出异议,称其中部分销售额为刷单所得,并非实际交易额。2015年,熊某曾两次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0元购”“6.9元购”等刷单行为,累计交易额近30万元。

  刷单产生的交易额能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为此,经侦支队、检察院、法院产生分歧。林吴焘认为,刷单交易抬高店铺的交易数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诱导后续消费。本案经办法官刘翔则认为,非法经营数额指的是实际、真实的销售数额,不应包括虚假刷单交易。

  最终,漳州市经侦局参考浙江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刷单交易虽属不正当竞争,但并非真实交易,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剔除。“为核实刷单行为确实存在,我们对参与刷单的消费者抽样回访,一一做笔录。”林阿明表示,这次回访,覆盖福建九设区市,办案成本不可谓不高。

  案值认定到此还未结束,熊某对非法经营数额又提出异议,辩称手机端无侵权图片,其产生的交易金额应予以剔除。这次,侦办人员在天猫平台上进行一次商品上架试验,认定结果如下:“手机端与PC端均使用统一服务器数据,切到手机端,页面设置有切换按钮,消费者均有选择看何种页面的机会。手机端的销售数据理应计入经营数额。”

  最终,熊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被认定为约50万元,符合“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2015年11月4日,漳州警方与山东济南警方联手抓获熊某。2016年11月11日,龙文区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电商打假应建立长效机制

  尽管本案已尘埃落定,但吴晓彤依然悲观。“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岂止熊某一家?难以一一维权。”他坦言,个案维权力量有限,电商打假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对此,第一次经办此类案件的刘翔表示认同。他认为,电商平台首先应有所作为。商家在入驻时,除要设立门槛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外,还要强调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尽管熊某是大学生创业者,但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知有限,以为不会触犯刑法。”刘翔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其次,电商平台应建立退出机制。“许多侵权者虽已接受法律处罚,但之后店铺的经营依然不受影响。相比侵权行为带来的收益,违法成本要低得多。”刘翔表示,电商平台应尝试通过导入黑名单制、信用分等手段,对侵权者形成更大的震慑力。

  事实上,强化平台责任已成共识。去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网络专利保护被列为重点之一。该意见提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等具体手段。2017年新年伊始,阿里巴巴也宣布将重拳打假,准备一张超长起诉清单,以“违背平台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持续打击侵权商家。

  业内人士还主张,应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域协同配合机制。“目前,我国打击网络售假行为涉及部门众多,各方协调存在困难。”漳州市知识产权局法务科科长李义灵认为,各部门应联合成立网络打假机构,以便统一协调作战。浙江省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曾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事宜进行讨论,对如何认定虚假销售等问题形成共识,尽量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分歧。这方面,浙江的经验可资借鉴。

  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大多遵循属地原则。尽管跨地域合作已成为共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困难。“我们在案件移交、提出协作调查请求时,更多依靠的是个人交情,跨地域协作通道不够畅通。”李义灵认为,国家层面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网络打假、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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