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最高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除《通知》所列的相关中级法院具有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外,最高法院还没有特别批准任何一家中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就 是说,2009年1月5日以后,只有《通知》中所列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享有此类案件的管辖 权。通知下发之后,不具有驰名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再受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但通知下发前相关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此类案件也不再予以 移送;通知下发后受理的,应按照各高级法院的有关要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联系方式

青岛市 市北区

小港一路6号1416室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to 17:30
周六
9:00 to 17:30
周日
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