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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显著性判断的整体考虑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要实现该功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会将其视为商标,并以其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牲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评审过程中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牲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牲,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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