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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条中“任何人”应如何理解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如何理解这里的“任何人”?“任何人”能否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或其他与异议人无关的相对事由提出异议,正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任何人”并无特别限制。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引入公众监督程序,尽量保证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的规定。198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 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 准注册。”虽然该规定在随后的商标法修订中有所变动,但有关“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规定却一直保留下来了。本案两审法院及商标评 审委员会均认可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应有所限制,任何人甚至包括商标注册人均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任何人”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虚构的人。因此,如果以虚构的“任何人”启动异议程序,显然是不恰当的。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身不应包括在“任何人”之中,即商评委不应以“任何人”之名行依职权主动提出异议之实。

  (二)“任何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应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虽然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在提出异议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应附送有关证据材料。从异议人提出异 议的理由来看,异议理由通常可以分为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异议事由包括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标志、第十二条规定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故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相对异议事由主要是指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在先权利为由提出的异议,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抢先注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 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

  一般说来,“任何人”均可基于绝对事由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基于相对事由提出异议时,必须证明自己与该相对事由的关联性。即绝对异议事由是任何人都 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但相对异议事由应当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如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证明其系该在 先权利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或者经该在先权利人的特别授权。这主要是因为相对异议事由通常涉及私权,异议人未经该私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授权,其援引 该私权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可能违背该私权主体的意志,故异议人未经许可也无权援引该私权阻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私权理应受到尊重,无法定事由不得违背私 权主体的意志擅自以损害他人私权为由阻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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