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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Jer”复商标驳回审理由概述

申请人青岛健尔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项目上申请的“ ”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部分与文良惠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27468号‘ ’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

我司的复审理由主要为,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并且实际上,申请商标本身也确实与引证商标有着极大区别。
首 先,从文字上分析,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为“Jer”,而引证商标为“rer”,其首字母不相同,申请商标的“J”和引证商标的“r”有着显著的区别,一是 在字形上完全不近似,很容易辨认,二是在发音上,完全不相同,不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只有三个字母,因此,首字母的不同使得这两个商标在整体 上即有显著区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根据我国消费者的一般记忆和读取习惯,字母组合商标都会首先注意并记住其首字母,以便消费者更好的认知。其中首字母在字 形及发音上都不相同,就会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在意识上有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本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产源混淆之感。其次,从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看,申请商标 为“Jer”字母和作为背景的群山图形组合而成,不包含其他文字及中文,整个商标构成一个整体,简单明了,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而从引证商标上看,商标是 由字母组合“ere”、中文“雪人”和拼音“XueRen”共同组成,共分三部分排列,构成较为复杂。从引证商标整体看,字母组合“rer”只占了商标的 一部分,并不是作为主体出现。这种搭配凸现了引证商标的独特创意,使整个商标的显著性较强。和申请商标的简单明了完全不同,根本不可能产生误认。
根据上述分析,两个商标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和含义等多方面的差别都极为显著,而消费者选购商品主要凭借着第一感觉的印象,两商标的不同自然在消费者脑海中呈现的内容各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更不可能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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