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拒绝为保时捷的设计提供保护
2019年6月6日,欧盟普通法院(GC)在对保时捷股份有限公司(保时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关于Autec AG 公司无效申请裁定上诉案的两项判决中(T-209/18;T-210/18),驳回了保时捷对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三上诉委员会两项裁定的上诉,这两项裁定均宣告德国跑车制造商保时捷注册的一个外观设计无效。
保时捷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为其著名的“911”跑车的两个系列(即“991系列”和“997系列”)提交了外观设计申请。
2014年,Autec AG公司对保时捷的上述外观设计提出无效申请,理由是这些设计与最初于1963年上市的911跑车的早期设计相比缺乏新颖性和独特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部门(The Invalidity Division of the EUIPO)宣告保时捷的上述外观设计缺乏独特性而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三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这一裁决。保时捷不服该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而常设法院驳回了保时捷的上诉。
保时捷辩称,知情用户不应该是虚构的人,而应该根据相关具体产品依实际经验进行确定;在本案中,保时捷指定的具体产品是“跑车”或“豪华轿车”,而不一定是现有的“保时捷911”。
普通法院提醒称,为确定设计将被纳入其中或将被应用于其上的产品,必须考虑设计本身和设计应用中含有的标识。在本案中,由于保时捷为洛迦诺12.08类中的“汽车、公共汽车和卡车”提交了外观设计申请,常设法院判定知情用户为总体“汽车”用户。常设法院强调指出,知情用户只能参照具有标准能力的人进行一般性界定,而不能参照特定型号个案界定。
普通法院还驳回了保时捷的以下论点,即:消费者期望“保时捷911”原有设计蕴含的“标志性”创意概念在该跑车的后续系列中得以保持,而这种“市场期望”构成一种限制设计师自由的约束。普通法院提醒称,设计师的自由受车辆技术功能和法律要求的限制,并指出消费者的期望不是一种限制设计师自由的例行约束。
而且,普通法院强调,这种约束只应参照设计将被纳入其中或将被应用于其上的产品进行评估,而不应参照特定型号进行评估。
在比较冲突设计所产生的总体影响时,普通法院认为,尽管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确实考虑了冲突设计之间的各种不同,但其正确得出了冲突设计对知情用户产生的总体影响并无实质性不同的结论。
该判决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提示,即:对现有设计的“更新”或修改不应允许设计持有人延长——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延长——外观设计权利的期限,使其超过欧盟外观设计法规定的限制,即最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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