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进行了数据集成
2015年以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与欧洲专利局(EPO)在多个合作领域开展合作,包括合作专利分类(CPC)。EPO和IP Australia通过进一步增强CPC系统的数据共享能力,实现了一个巨大的里程碑。
2015年以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与欧洲专利局(EPO)在多个合作领域开展合作,包括合作专利分类(CPC)。EPO和IP Australia通过进一步增强CPC系统的数据共享能力,实现了一个巨大的里程碑。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进行有关商标、外观和专利程序官方收费的调整,并已借此机会考虑授予专利、商标和设计的听证费用。费用修改方案以联邦法院的审判实践为基础,旨在更好地反映了实际发生的费用。
帅 杰 (Jack Redfern)
专利是一个国家授予专利所有人的一项独有的权利。这项独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发明专利通常是20年。在这20年中,发明人可以利用其发明获得经济效益。专利制度的使用者通常是产品制造者,所以拥有专利不仅能够使制造者阻止生产类似产品的竞争对手生产同样的产品,还能够因产品具有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经济效益。如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可以有效地使用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比如,阻止竞争对手在澳大利亚生产某些产品,或者阻止竞争对手的经销商将那些商品进口到澳大利亚,还可以阻止零售商在澳大利亚销售这些商品。
在实践中,有些案例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以最终阻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专利或专利申请本身已足以起到阻止潜在侵权活动的作用了。由于专利诉讼涉及大量资金投入和耗费大量的时间,这种威胁不可能被任何人轻易地忽略。诉讼的另一个不利因素是某一方必然会输掉官司,而且这个损失会公之于众。因此,一旦法院作出侵权判决,败诉方的公众形象会很快会受到影响。总之,拥有专利权的威慑力不能被低估。
为避免被侵权和免受更多经济、公众形象的损失,除去以上所述,专利权的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许可。如果将专利权比作不动产,比如房屋地产,那么买卖这套房屋就是一个选择,当然屋主可以选择自己居住在这套房屋里。当选择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得收益流时,即你可以在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的同时将一个房间租出去,或者是将其中两个房间租借给他人,或者你还可以搬出将整套房屋出租,你甚至还可以让租借者支付房屋的某些费用。这就相当于租用一项专利权或者说专利许可,包括就分享专利独有权,专利权人与另一方签订相关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书面形式,并可以遵照合同法实施维权。
专利许可最常见的形式是独占许可,即专利权被独有地许可给被许可人,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使用。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同意既不许可给另一方,也不制造或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这就好似房屋主人搬出该房屋,并将整个房屋出租给另一个人。
第二种形式的专利许可是独家许可,即专利权人同意另一方对该项发明进行商业运营,但自身同时仍然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这就好像房屋主人仍居住其中,同时将一间屋子出租给他人(共享共用空间)。
专利许可的第三种形式是非独占许可,即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许可给一方,但自身保留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同时还拥有将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这就好比房屋主人居住其中,将一间空屋出租给租借者,并保留将另一间空屋出租给第二个租房人的权利。
当一件专利被许可后,相关各方之间的地位要被书写到文件中并要签字,形成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些工作需要专利权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协助。这样形成的文件即为我们所说的许可合同,该合同要明确许可的相关规定,包括期限、终止条件、一方对他方的各种义务,以及支付许可费用。许可费用具有很大的变通性,通常包括预支付然后分期提成。有些情况是没有预支付,而有的情况是没有分期提成。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各相关方之间的协商结果。
许可合同中提成费的计算基于所出售的单位数目、出售单位的价格、销售所获利润,或者任何适用于双方的计算方法。不同的许可和不同的技术领域也决定了提成费的不同,比如生产量很大的提成费可以为1%到2%,而对于价值很高的产品的提成费还可以为15%,比如一些药类技术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诸如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商业机密等。使用一个单一的许可合同来规定多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也是可行的。
对专利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许可具有很多优势,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从专利产生收益流。经验告诉我们,只要专利资产组合中的专利数目增加,许可数目增加,那么将来自各处的每个收益流汇集起来,就可以为专利权人构成一条“金河”。
拿专利许可与诉讼相比,诉讼结果总是有人要输,而许可必定是每人都是赢家。因为许可人通过许可收取提成可以获利,而被许可人通过获得一个原本不具备的专有的地位而获利。更重要的是,双方可以不必诉诸诉讼而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