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旺旺”与“淘宝旺旺”之争判决结果
享誉两岸的食品品牌“旺旺”和众多网店店主必备的“淘宝旺旺”闹上了别扭。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淘宝旺旺及图” 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裁定。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原告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已在中国大陆获得了超过2100个注册商标,其中以“旺”字为核心的就超过417个,包括“旺旺”“旺”等。
2004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淘宝公司申请注册了“淘宝旺旺及图”商标,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核准注册。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认为,“淘宝旺旺及图”和“旺旺”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并且损害了其商号权,商评委不应裁定予以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 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答辩表示,“淘宝旺旺”和原告主张的“旺旺”等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不同,并且“淘宝旺旺”所指定的商品与原告公司的商品相差甚远,商评委所做的裁定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得当,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日,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了类似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旺旺”和“旺旺”不构成近似商标。虽然“淘宝旺旺”里包含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旺旺”,但鉴于淘宝网、阿里巴巴公司具有较 高的知名度,淘宝已经与阿里巴巴公司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旺旺”作为日常用语,其显著性相对“淘宝”较低,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淘宝旺旺”商标属于 原告公司的“旺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法院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