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界定的考量因素
※是否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从标志本身构成、创意来源进行区分,即标志本身为臆造性产生的,则其独创性程度较高,在社会公众中被关注、认知、记忆的可能性越高。
※是否具有知名度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社会影响范围越大,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知悉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
驰名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程度越高,即标志本身相同或基本无差异,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越高。消费者在对事物进行认知时,往往近似程度越高的,被容易产生联想的几率越大。在此需要指出,若标志本身构成要素为任意性词汇时,此时消费者对相同标志的联想是指向驰名商标,还是指向具体标志的“公共含义”亦应当进行区分。
※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越强,相关公众被误导的可能性越高;反之迥然。
※商标实际使用状态
综合驰名商标的市场使用状态,以及争议商标的市场使用或该商标相关商品(服务)的具体领域商业运营情况,判断驰名商标所有人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受到的损害程度、范围,从而尽可能作出符合市场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化判断。
※判断主体的界定及重合程度
因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本身对驰名商标已经熟知,故为了确保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适当界定,应当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对是否会产生误导进行认定。若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与驰名商标之间联系越紧密,重合程度越高,产生误导的可能性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