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保护的标志
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保护的标志 国务院在2002 年制定了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 该条例中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 ( 1 ) 国际奥委会的五环图案标志 、 奥林匹克旗 、 奥林匹克格言 、 奥利匹克徽记 、 奥林匹克会歌 ; ( 2 ) 奥林匹亚 、 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 ( 3 )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 、 徽记 、 标志 ; ( 4 ) 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 、 徽记 、 标志 ; ( 5 ) 第 29 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 、 徽记 , 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 、 徽记 , 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 、 会歌 、 口号 , “ 北京 2008 " , 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 ( 6 ) 《 奥林匹克宪章 》 和 《 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 》 中规定的其他与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